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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份告知书能否共用一份送达回证?

(2012-05-30 16:50:56)
标签:

休闲

分类: 国土管理
   

    原载5月30日《中国国土资源报》法制周刊

    问:在立案查处违法占地案时,通常我们将《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同时送达当事人,并让当事人在两份《送达回证》上分别签字。请问,如果将《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同时送达当事人,能否共用一份《送达回证》?

  河南省获嘉县国土资源局冯庄国土所  邢文涛

  答:这是执法工作中常常碰到的一个细节问题。其实,无论是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还是在具体的执法实践中,由于两个法律文书适用条件的区别,同一案件并不需要同时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对于符合听证要求的案件,只能下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对于不符合听证要求的案件,只能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两者一个属于一般程序规定,一个属于特殊程序规定。但基层执法人员为了慎重和保险起见,往往采取同时下达这两种法律文书的做法,笔者认为,这实在是画蛇添足。

  当然,给当事人送达两个以上文书,使用一个送达回证是可以的,只要能够证明确实送达即可,这一点法律以及人民法院并无特殊要求。(本刊特约顾问:侯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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