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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收回擅改用途的国有土地?

(2012-05-30 17:07:28)
标签:

休闲

分类: 国土管理

     

    问:A公司取得一宗50亩的国有建设用地的使用权,用途为工业。A公司在该宗地上建设了30亩的工业厂房,并将其中5亩建设为酒楼对外营业。这种情况是否界定为不按照批准用途使用国有土地?国土资源部门应怎样责令交还土地?其地上建筑物如何处理?

                              郑州市国土资源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李倩

  

 

     答: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都应当制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将土地用途落实到具体地块;国有土地在由有关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时,要限定其必须用于特定的用途,如果当事人不按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

  某公司将受让土地中的一部分建成酒楼对外营业,本身属于擅自改变出让土地用途的行为,应当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考虑到该公司只是部分改变用途,因此,可对酒店部分的土地采取收回的办法进行处理。收回土地的程序可先告知,再听证,然后由出让土地的人民政府作出收回决定。在收回的决定中,可要求当事人限期将地上物进行清理并交地,逾期不清理并交地的,由政府组织清理(属于《行政强制法》的代履行”)并由当事人支付清理费用。按照《物权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因此,政府作出收回决定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凭政府收回的决定直接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本刊特约顾问:侯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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