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交还土地如何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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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郑州市国土资源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责令交还土地是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要求当事人立即或者在一定期限内放弃对土地的占有、管理或者使用,而交由土地所有者或者原管理者占有、管理或者使用的行政处罚。既然是一种行政处罚,那么,就必须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处罚程序,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责令当事人交还土地。按照《土地登记办法》第五十条 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直接办理注销登记:(一)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因此,在责令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生效之日起,即可依法直接注销土地使用证。
关于地上物的处理,可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作为责令交还土地的内容一并要求当事人自行处理(如拆除),逾期不处理的,视为放弃权利,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在国有农用地上进行建设,也是一种擅自改变用途的行为,同样也可以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