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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交还土地如何实施?

(2012-05-11 13:33:11)
标签:

休闲

    原载5月9日《中国国土资源报》法制周刊

    http://s7/middle/5e2a525fgbfbc1e080b16&690

    问: A公司取得一宗用途为工业的国有建设用地的使用权后,在该宗地上建起商务楼出租,属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行为,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规定,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并处以罚款。在具体处理过程中,责令交还土地如何实施?是否直接注销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地上建筑物如何处理?如果国有农用地的土地使用者改变土地用途,在国有农用地上进行建设,该如何处理?

  河南省郑州市国土资源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李 

  

   特约顾问侯福志答:《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规定,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按照《土地管理法》释义一书的解释,各级人民政府都应当制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将土地用途落实到具体地块,国有土地在由有关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时,都限定其必须用于特定的用途,如果当事人不按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应给予本条规定的处罚。

  责令交还土地是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要求当事人立即或者在一定期限内放弃对土地的占有、管理或者使用,而交由土地所有者或者原管理者占有、管理或者使用的行政处罚。既然是一种行政处罚,那么,就必须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处罚程序,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责令当事人交还土地。按照《土地登记办法》第五十条 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直接办理注销登记:(一)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因此,在责令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生效之日起,即可依法直接注销土地使用证。

  关于地上物的处理,可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作为责令交还土地的内容一并要求当事人自行处理(如拆除),逾期不处理的,视为放弃权利,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在国有农用地上进行建设,也是一种擅自改变用途的行为,同样也可以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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