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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约顾问侯福志国土热线答疑

(2011-10-26 16:54:58)
标签:

房产

分类: 国土管理

  http://s5/middle/5e2a525ftb06e95153574&690

                    这宗土地变更登记可单方办理

        原载《中国国土资源报》法制周刊  国土资源网 (2011年10月26日  13:59)

    问:刘某2002年购买王某的一套商品房,并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但没有继续办理土地变更登记。2009年王某因病去世。现刘某申请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根据土地变更登记双方共同申请的要求,王某去世后无法申请土地登记。请问,刘某是否能办理变更登记?由谁来代表转让方与刘某共同申请土地变更登记?

  读者 潘万余

  特约顾问侯福志答:按照《土地登记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因依法买卖、交换、赠与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涉及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当事人应当持原土地权利证书、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及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当事人还应当提供有批准权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从上述规定看,当事人只要持有上述材料(包括房屋买卖协议)即可单方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无需转让方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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