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约顾问侯福志国土热线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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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 |
分类: 国土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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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网
(2011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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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特约顾问:侯福志
问:我市城市规划区内有一块8.2亩国有划拨工业用地,使用人为村办企业,有一排简易房,实际用途是停车场。1996年城市规划部门将此宗地变更为住宅用地后,用地单位未办理土地变更手续就建设了三幢住宅楼,当时城市规划部门也进行了处罚。目前买房的群众无法办理房产证,举报后有关部门开始追究责任。请 问:土地巡查人员对这起改变土地用途案件是否负有失察责任?
答:按照《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 从来信介绍的情况看,本案当事人未经允许建设住宅楼的行为,属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施建设的行为,并不是我们通常意义的改变用途的行为,因此,理应由规划部门进行查处。值得注意的是,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违法建设行为,应当主要由规划部门或综合执法部门依据城乡规划法进行查处,国土资源部门对“双违”行为(违反规划法和土地管理法),不应更多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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