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约顾问侯福志国土资源案例分析点评
(2011-02-24 12:36:14)
标签:
房产 |
分类: 国土管理 |
企业资产整体出售,
所涉土地属于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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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载《中国国土资源报》法制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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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源 2011年1月19日本报11版《“买壳”还是“买地”?》 ◆作者观点 在一次股权转让活动中,公司的股权100%发生了转移,名称和营业范围也发生了变化。税务部门认为,双方已构成了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应按转让土地缴纳契税。此时,国土部门应根据税务部门出具的相关资料,认定他们双方的行为是否构成转让行为。 ◆各方观点 山西省阳城县国土资源局 《公司法》等商事法律规定,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和管理应依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办理。案中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是以出让方式取得的,权利人可依法转让。但是,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合同、缴纳相关税费,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本案中,公司股权100%发生了转移,名称和营业范围也发生了变化,说明公司的民事权利主体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主体也发生了变化,应依法办理相应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缴纳相关税费,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另外,是否构成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应由国土部门来调查认定,而不是由税务部门确定,税务部门的相关资料可以作为转让行为的证据之一。作为土地出让方的市、县人民政府国土部门应当依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对土地转让行为进行监管。 安徽省亳州市国土资源局 目前,学术界关于股权转让是否导致土地使用权转让的问题还有争议。但笔者认为,张某与蔡某通过股权全部转让的方式将公司的资产和权利义务均转移给食品公司,由食品公司继续运行后,食品公司与工贸公司名义上是同一主体,但实质上土地使用权已经发生了转移,只不过此时土地使用权的转移是以股权转让的形式表现出来的,食品公司应向国土部门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由食品公司缴纳相关土地税费,履行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国土资源局 对股权转让是否涉及土地使用权转让,学界有肯定论与否定论两种不同观点,笔者倾向否定论。依照目前的法律规定,根据法人财产制度,公司股东转让股权,不导致法人财产的转移,公司法人仍为公司财产的所有者。本案中,张某、蔡某与祝某的法律关系为股权转让关系,如涉及税收的,由税务部门征税,但是否涉及土地使用权转让应由国土资源部门认定。因为股权转让不转移公司财产,因此不涉及土地使用权转让。县国土局应为食品公司办理土地使用权名称变更登记。 山东省莘县国土资源局 本案涉及两个问题:一个是公司重组问题,一个是土地问题。祝某有通过公司重组实现合理避税的嫌疑,试图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的目的。笔者认为,国土资源部门应为食品公司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继续严格执行“先税后证”的政策,没有财税部门发放的契税和土地增值税完税凭证或免税凭证,国土资源部门一律不得办理土地登记手续。故应待食品公司到财税部门缴纳了契税等有关税收后,国土资源部门再为其办理土地过户和登记手续,而不是由国土资源部门根据税务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再去认定双方的行为。 ◆专家点评
本刊特约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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