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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约顾问侯福志国土资源热线答疑

(2011-02-24 12:34:45)
标签:

房产

分类: 国土管理
房屋保有环节
不收取土地使用费
原载《中国国土资源报》法制周刊 国土资源网 (2011年2月23日  15:53)

 

 

 

 

  问:我的住宅为镇上的平房,土地使用权性质为划拨。当地国土资源部门每年都收取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每平方米0.1元。请问,这个收费有什么依据。另外,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的楼房要交土地使用费吗?黑龙江一读者 

 

  答:1988年9月,国务院颁布实施了《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该条例规定,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同时规定,该条例自1988年11月1日起施行,各地制定的土地使用费办法同时停止执行。但由于对城镇个人征收土地使用税一直没有出台具体的操作办法。实践中,各地普遍未予征收。在此期间,一些省(区、市)出台了土地使用费征收办法,由国土资源部门对居民个人征收土地使用费,在法律上形成了税、费并存的局面。2006年12月31日,为加强土地的宏观调控,抑制过度占用土地的行为,国务院出台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在这个决定中,提高了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标准,并重申了“本条例自1988年11月1日起施行,各地制定的土地使用费办法同时停止执行”的规定。国务院上述决定出台后,各地相继取消了针对居民个人的城镇土地使用费收费办法,改按国务院规定由税务机关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综上所述,从2007年1月1日开始,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在此之前,各地制定的针对保有环节的土地使用费办法应当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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