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约顾问侯福志国土咨询热线答疑
(2011-02-24 12:32:11)
标签:
房产 |
分类: 国土管理 |
转让变更登记:
房先“动”地再“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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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网
(2011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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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单位在办理个人住房过户手续时,经常遇到只持有土地证而无房产证的居民来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根据《土地登记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因依法买卖、交换、赠与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着设施涉及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当事人应当持原土地权利证书、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及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也就是说,房产证是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必备条件。但实际工作中,由于各种原因当事人无法提供房产证的情况很多,此时,应如何办理?靳雪映 答:按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六)项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产不得转让。因此,没有房屋所有权证的房产,房地产管理部门不能为其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按照《土地登记办法》第四十条“地随房走”的原则,在没有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之前,土地管理部门亦不能为其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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