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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约顾问侯福志国土资源法律热线答疑

(2010-12-02 13:01:17)
标签:

房产

分类: 国土管理
已征土地延续耕种30年,如今怎样出让?
《中国国土资源报》法制周刊  国土资源网 (2010年12月2日  12:8)

   问:我县有一宗土地,1970年搞三线建设时协议征地500亩,并给予了补偿。但直到1978年工业项目被批准后才进行建设,实际占了255亩,后因经济结构调整停止了建设,其他的245亩一直由原使用人耕种至今。因我县建设用地紧张,政府想利用该宗地。请问,这部分土地中未建设的部分是建设用地还是农用地?其使用权人应该是谁?国土部门如何操作才能合法地进行挂牌供地?

                                                                 张 萌

  答:按照原国家土地局《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95〕国土籍字第26号)第十六条规定,1962年9月《六十条》公布时起至1982年5月《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公布时止,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只要是进行了一定补偿的,其土地应当属于国家所有。因此,你县三线建设所征用的500亩土地理应属于国家所有。至于征收土地后没有实施建设,这是由主客观原因以及历史条件等诸多因素决定的,并不影响国家行使土地所有权。
  按照《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该工业项目1978年经由国家批准使用的255亩土地,可按照实际划拨面积确定国有土地使用权。除此之外的其余245亩土地,可直接按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所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供地手续。
  当然,由于历史上该宗地一直由原集体经济组织耕种,操作时应注意做好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思想工作,向他们解释相关的法律规定和特殊的历史背景,以免给工作造成不必要的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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