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约顾问侯福志国土资源法律热线答疑
(2010-12-02 12:57:31)
标签:
房产 |
分类: 国土管理 |
村民未经批准建房行为该由谁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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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载<中国国土资源部>法制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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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同等级别法律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对于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农民违法建房,其执法权应属于乡镇政府,而国土局不具有查处权力。此后,按照第二种意见国土部门将案件交与乡镇政府处理,但乡镇政府却迟迟未予处理。请问,如何理解两个法律条款的规定?此类案件应由谁进行查处? (特约顾问侯福志)答: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陈某未办理供地手续(即未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建住宅,违反上述规定(违法占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的规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对于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陈某建房的行为如果未经过规划部门批准,同样也是一种规划违法行为(违法建设),按照《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也就是说,陈某的行为是一种“双违法”行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均可以依法进行处罚。但如果有一个部门进行了处罚(拆除),因这标的物为同一房屋,故另一个部门可不再重复处罚。当然从理论上讲,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审批程序一般来说应当是先规划、后土地,因此,按照建设程序,对于这种“双违法”行为,应当首先由乡镇人民政府进行查处,实际上,由乡镇人民政府进行查处更具操作性。 至于来信提到的后法优于前法的问题,由于目前全国人大就此问题并无解释,我们并不能因此便主观推定本案仅适用于《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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