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约顾问侯福志国土资源案例点评
(2010-12-02 13:06:24)
当事人维权路径有误,行政机关应告知当事人正确的救济途径,而不宜直接处理此类问题—
国土局如此答复欠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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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载《中国国土资源报》法制周刊
国土资源网
(2010年12月2日 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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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源:
2010年11月4日本报《这份答复是否越权?》
作者观点:
张某认为邻居的土地证内含有自己的土地,要求撤销县政府为李某颁发的土地使用证。国土局受理该申请后,作出了“申请理由不成立,依法予以驳回”的答复。国土局的行为没有超越职权。
各方观点:
安徽省亳州市国土资源局
周华文:在公文上对外盖章的机构应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对外负责。土地使用证是以县政府的名义颁布的,虽然国土局负责土地登记的具体事务,有权自行纠正登记事项中的错误。但对撤销土地证的申请,国土局只有审查权,而没有决定权。
浙江省东阳市国土资源局
张美珍:该纠纷实质是土地使用权争议。根据《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的规定,县国土局无权对该争议结果作出答复,而只能将调查结果和拟定的处理意见或不予受理建议书上报县政府,由县政府作出有关决定。
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国土分局
苏伟:根据《土地登记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土地登记记载的事项有错误的,应当报经人民政府批准后进行更正登记。涉及土地权利归属的,应对更正登记结果进行公告。因此,县国土局确认登记数据无误后,作为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可作出驳回申请的答复。
湖北省襄樊市襄阳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 吕鹏:国土部门受理本案后,有三种处理方式:一是由国土部门调查核实后,提出具体审核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二是国土部门以书面形式告知张某可直接向上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由上级机关审查核实是否变更或撤销该土地证。三是由国土部门书面形式告知其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国土局
方永辉:张某申请的实质是更正登记。县国土局受理后,认为不符合更正登记条件,可不予办理。因此,国土局有权作出驳回张某申请更正登记的答复。另外,根据《物权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本案属于“有证据证明登记没有错误”的情形,国土部门不能为张某办理异议登记。
浙江省丽水市国土资源局
叶隆生:对本案的答复属于程序性问题,应由国土部门作出。《土地登记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前,应当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见,政府只需对登记行为行使审批权,而在办理登记手续之前的行为不必报政府批准。张某行为的性质属于更正登记申请,能否受理这个申请是国土部门的职权。当事人对是否受理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江苏省阜宁县国土资源局 刘其军
杨香泉:按照《土地登记办法》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的规定,张某可以李某土地使用证侵占了自己的权益为由,申请更正登记或异议登记;或者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要求撤销县政府颁发给李某的土地使用证。
河南省西平县国土资源局
朱俊伟:处理本案时,由国土局告知张某依法申请更正登记或异议登记较好。因为《土地登记办法》中已明确将注销登记定义为“因土地权利的消灭等而进行的登记”,张某的申请事由并不符合该情形。
专家点评:
特约顾问 侯福志:笔者认为,张某要维护自已的合法权益,可以通过以下两个路径。
一是行政诉讼。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如果张某认为县政府的颁证行为侵犯了张某的合法权益,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人民法院撤销县政府的颁证行为。
二是要求国土部门启动变更登记程序。按照《土地登记办法》的规定,如果县政府为李某颁发的土地使用证有错误,可以按照《土地登记办法》第七章的规定,启动更正登记程序。更正登记有三个途径:一是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主动更正。按照《土地登记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国土部门发现土地登记簿记载的事项确有错误的,应当报经人民政府批准后进行更正登记,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更换或者注销原土地权利证书的手续。二是由土地权利人申请更正登记。按照《土地登记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土地权利人认为土地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持原土地权利证书和证明登记错误的相关材料,向国土部分申请更正登记,国土部门发现有错误的,在报经政府批准后可以为其办理变更登记。三是由利害关系人申请更正登记。按照《土地登记办法》第五十九条至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利害关系人(本案张某)认为土地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持土地权利人(李某)书面同意更正的证明文件,申请更正登记。土地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异议登记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应到人民法院起诉,国土部门在报经政府批准后,可以依据法院判决进行变更登记。
但在本案中,张某没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没有向县国土局申请启动变更登记程序,而是要求县国土局撤销由县政府颁发的土地使用证,显然不符合《行政诉讼法》和《土地登记办法》的规定。
县国土局正确的做法应当是告知当事人通过诉讼途径或启动变更登记程序维护自身权益,以申请理由不成立为由作出驳回的答复欠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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