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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源:
10月21日本报“以案说法”《村民宅基地出租城里人咋追责?》
作者观点:
村民赵某以自家宅基地十年的使用权为条件,换取市民王某在其宅基地内投资所建房屋的产权。对于此种情况,国土部门可不予立案查处。
各方观点:
浙江省温州市国土资源局 陈矫健:虽然城市居民可以租赁使用宅基地,但其租地后应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宾馆属商服用地,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宾馆建设应当申请使用国有土地。然而王某却以租赁宅基地的方式取得用地。所以,本案属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可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依法处理。
山东省莘县国土资源局 王华顺:《土地管理法》对出租宅基地行为并未作出禁止性规定,故县国土局可不立案查处。该事件性质的界定要看是否符合《城乡规划法》。宅基地改为家庭宾馆后,土地用途发生改变,所翻建的房屋若不符合赵某依法取得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处理;若符合,则不应处罚。
浙江省三门县国土资源局 杨文晋:《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因此,宅基地使用权人只拥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没有收益和处分权,只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才拥有完整的物权。本案中,赵某无权将自己的宅基地出租给王某,应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给予赵某行政处罚。
湖北省宜都市国土资源局 郑登峰:赵某将宅基地出租,属于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范围。目前,各地正开展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试点工作,故本案的处理应慎重。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村民出租宅基地的法律后果是不能再获新宅基地。根据“法无禁止不罚”的原则,县国土局对赵某可不予立案查处。但赵某与王某一旦发生经济纠纷,王某的权利将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河南省修武县国土资源局 王树森 薛文芳:宅基地使用权人对宅基地的占有、使用,并不仅限于居住,也可以用于从事家庭生产和经营活动。原《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利用原有宅基地。虽然现行的实施条例已无此条款,但事实上,农民利用现住房及宅基地从事家庭生产经营活动,仍属普遍现象。既是长期以来的习惯,也利于农村经济发展。另外,现有的法律法规并未明文规定进行家庭生产经营活动的,必须由宅基地使用权人自己投资。因此,由宅基地使用权人以外的其他人员在该宅基地上投资,从事小规模的家庭生产经营活动,是可以的。
山东省平邑县国土资源局武台所 时小兵: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本案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收回赵某的集体土地使用权。
河北省平泉县国土资源局 张建生:《物权法》对宅基地使用权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别作出了规定,可见,宅基地使用权不能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相混同。中央政策多次提出宅基地的财产权能,但在法律层面未予明确。多数省份对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作出了详细规定,但对宅基地仍很慎重。对农村宅基地上房屋的出租、出卖,法律没有禁止,同时对一户一宅规定内的住房的处置也没有鼓励,只不过规定出租、出卖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按照现行法律规定,不应立案查处本案。
河北省邢台市国土资源局 毕厚奎:国土部门发现该违法行为时,王某尚未取得合法的营业资格,也未实际营业。本案中的宅基地使用权未发生实质性流转,该行为仍处于未遂状态。故县国土局可不立案查处。但国土部门应告知王某和赵某停止违法行为,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专家点评:
本刊特约顾问 侯福志:王某租用赵某宅基地建宾馆的行为违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规定,改革和完善宅基地审批制度,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规定,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租用、占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搞房地产开发。王某租用农民宅基地建宾馆的行为显然违反了上述规定。
对于王某的行为应当由谁查处。《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因此,如果王某的建设行为合法,则应当在取得规划手续后办理用地手续。从本案介绍的情况看,在不符合土地政策前提下,规划部门不会为其颁发乡镇建设规划许可证。如果王某未经规划许可占地建设,应当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查处。《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综上所述,王某的行为既违反了《城乡规划法》,也违法了土地政策,应受到法律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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