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约顾问侯福志国土资源法律热线答疑
(2010-11-25 13:11:26)
标签:
房产 |
分类: 国土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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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答复”的性质是审理本案的关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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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载《中国国土资源报》法制周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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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三的房屋建于1982年,1986年修建了院墙和大门,1998年领取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2008年,张三在院墙外的大门南侧,占用巷道修建了一段宽0.4米、长2米、高1.5米的护墙。李四遂以新建护墙影响通行为由,将张三起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判决,拆除张三新建的护墙。张三不服,提起上诉。其认为,自己土地使用证上载明的宅基地东西长度是15米,而1998年登记发证时实际占用的东西长度是12米。即使是再加上新建护墙占用的0.4米,仍未占够15米,没有超出土地使用证载明的范围。为此, 县国土资源局根据原国家土地管理局《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若干规定》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给李四出具了书面答复。答复的核心内容是:张三所持有的土地使用证上载明的宅基地东西长度15米有误,应以1998年登记发证时实际占用的东西长度12米为准,不包括新建护墙占用的0.4米。 2010年7月,张三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县国土资源局给李四出具的书面答复。提出:土地证是县人民政府核发给自己的,县国土资源局无权对土地证的有关内容进行说明;县国土资源局给李四出具的书面答复,没有送达张三,程序违法。 请问,县国土资源局给李四出具的书面答复合法吗?
山西省陵川县国土资源局 答:(特约顾问侯福志)要回答这个问题,必须首先明确县国土资源局“答复”的法律性质和法律地位。如果“答复”只是行政机关对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那么,因这种答复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对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不具体行政约束力,所以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不能针对该回函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这种回复是依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对土地权属争议所作出的处理决定,那么,按照《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土地权属争议,由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人民政府下达处理决定或报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下达处理决定”的规定,县国土资源局的做法就超越了职权。 由于笔者没有看到答复的具体格式,对其法律性质尚不能妄断。建议在应诉中考虑笔者的上述意见,作好应诉准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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