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约顾问侯福志国土资源案例点评
(2010-11-11 13:08:20)
标签:
房产 |
分类: 国土管理 |
国土部门不宜处置法院已查封的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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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网
(2010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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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源: 本报9月30日“案例探讨”《当“限期拆除”遭遇“法院查封”》 作者观点: 在查处一宗违法占地案时,县国土局拟对违法占地建筑物作出限期拆除的处罚,却因为该建筑物已被法院先期查封而陷入执法困局。法院查封期间,国土局不宜作出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 各方观点:
山西省阳城县国土资源局 甲企业在建工程因没有任何审批文件及产权证书,不能确定其归属,不受法律保护,法院查封涉嫌违法。国土部门应依法按程序向甲企业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浙江省义乌市国土资源局 方国英:根据文中介绍,甲企业被查封的建筑物占地系未经批准且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土地。《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根据《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相关规定,由于甲企业用地系非法,甲企业无法提供合法的土地权属证明,无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根据“房随地走”的原则,甲企业的建筑物属违法,亦无法取得房产证。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查封公民、法人的财产应当属受法律保护的合法财产,对违法的财产进行查封存在执行不能的后果。既然甲企业建筑物属违法,法院就不应查封此建筑物而应当查封甲企业其他合法财产。县国土局应当向法院提出上述事实及法律相关规定,要求法院撤销查封,再由县国土局依法作出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
河南省西平县国土资源局
河南省修武县国土资源局
山东省莘县国土资源局 专家点评:
本刊特约顾问 本案中,由于法院查封的是违法占地所修建的建筑物,本身并不具有合法物权,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三项及第二十四项的有关规定,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认为人民法院查封、预查封或者处理的土地、房屋权属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审查建议,但不应当停止办理协助执行事项。人民法院执行集体土地使用权时,经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取得一致意见后,可以裁定予以处理,对处理农村房屋涉及集体土地的,人民法院应当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协商一致后再行处理。因此,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以主动向人民法院提出建议,要求法院解除对建筑物的查封,并告之甲企业非法占地的事实以及集体土地使用权在将来处分建筑物时无法转移的理由。但在法院没有解除或者撤销查封的前提下,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应向甲企业下达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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