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特约顾问侯福志国土资源法律热线答疑

(2010-11-11 13:02:15)
标签:

房产

分类: 国土管理
国土局能否依申请收回这宗土地使用权
原载《中国国土资源报》法制周刊  国土资源网 (2010年11月11日  12:28)

 

 

 

 

  问:A镇政府与客商王某签订投资合同,由A镇提供文化中心场地及房屋给王某兴办包装材料生产企业。王某一次性付款14万元买断土地及房屋,A镇政府将在一个月内为王某办理好土地证、房产证。合同签订后,王某交了3万元定金给A镇,成立了以王某为法人代表的有限公司。A镇于2003年2月申请县国土局批准同意划拨该宗国有土地给王某的公司使用,用途为工业,但是没有为王某办理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该公司生产3个多月后停产,土地闲置至今,房屋围墙均已倒塌。A镇拟将该宗地收回用于商品房开发,在与王某协商未果的情况下,于今年将王某的公司起诉到县人民法院。

  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解除A镇与王某的公司签订的投资合同,王某的公司给付A镇违约金2万元。判决生效后,A镇人民政府依据判决书申请县国土局收回土地使用权,撤销县国土局以前发给王某的公司划拨用地批复。

  县国土局在审查时产生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当初A镇是依据双方签订的投资合同申请县国土局办理用地批复的,既然合同现在已经解除,王某理应返还房产及土地使用权。据此,可以由A 镇申请,县国土局报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收回土地使用权;另一种意见认为,法院的判决表述不清,没有直接判决王某返还房产及土地使用权,所以不能依据法院的判决收回土地使用权,法院还须补充说明材料。请问,该案当如何处理?读者 吕连根

 

  答:笔者认为,由于王某没有履行合同义务,故人民法院解除了双方的投资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随之解除。但法院判决并没有涉及土地使用权和房产的归属问题,故还需要A镇政府与王某协商解除合同过程中的房产和土地使用权归属问题,协商不成,可继续向法院提起返还财产之诉,要求王某依据法院判决和合同约定,返还房产所有权和与房产连带的土地使用权,凭法院判决办理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对于新建的建筑物,可以协商王某采取回购的办法加以解决。

  值得注意的是,收回土地使用权是一种行政行为,必须具备《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条件才能实施,而在处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并不具备法律规定的这些条件,故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能主动或者依申请收回该宗地的土地使用权,以避免当事人将民事义务转变为行政责任。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