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约顾问侯福志国土资源法律热线答疑
(2010-11-11 13:02:15)
标签:
房产 |
分类: 国土管理 |
国土局能否依申请收回这宗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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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载《中国国土资源报》法制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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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A镇政府与客商王某签订投资合同,由A镇提供文化中心场地及房屋给王某兴办包装材料生产企业。王某一次性付款14万元买断土地及房屋,A镇政府将在一个月内为王某办理好土地证、房产证。合同签订后,王某交了3万元定金给A镇,成立了以王某为法人代表的有限公司。A镇于2003年2月申请县国土局批准同意划拨该宗国有土地给王某的公司使用,用途为工业,但是没有为王某办理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该公司生产3个多月后停产,土地闲置至今,房屋围墙均已倒塌。A镇拟将该宗地收回用于商品房开发,在与王某协商未果的情况下,于今年将王某的公司起诉到县人民法院。 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解除A镇与王某的公司签订的投资合同,王某的公司给付A镇违约金2万元。判决生效后,A镇人民政府依据判决书申请县国土局收回土地使用权,撤销县国土局以前发给王某的公司划拨用地批复。
县国土局在审查时产生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当初A镇是依据双方签订的投资合同申请县国土局办理用地批复的,既然合同现在已经解除,王某理应返还房产及土地使用权。据此,可以由A 答:笔者认为,由于王某没有履行合同义务,故人民法院解除了双方的投资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随之解除。但法院判决并没有涉及土地使用权和房产的归属问题,故还需要A镇政府与王某协商解除合同过程中的房产和土地使用权归属问题,协商不成,可继续向法院提起返还财产之诉,要求王某依据法院判决和合同约定,返还房产所有权和与房产连带的土地使用权,凭法院判决办理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对于新建的建筑物,可以协商王某采取回购的办法加以解决。 值得注意的是,收回土地使用权是一种行政行为,必须具备《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条件才能实施,而在处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并不具备法律规定的这些条件,故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能主动或者依申请收回该宗地的土地使用权,以避免当事人将民事义务转变为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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