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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约顾问侯福志国土资源法律热线答疑

(2010-11-11 13:01:00)
标签:

杂谈

分类: 国土管理
非法占用未利用地行为应适用哪条罚则?
原载《中国国土资源报》法制周刊    国土资源网 (2010年11月11日  12:28)

 

 

 

 

  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请问,对未经批准占用未利用地搞非农业建设的,应如何适用该条款?

  磁县国土资源局 李有军

 

  答: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对擅自占用未利用地进行建设的,并没有规定没收或者拆除。因此实际操作中,应本着依法行政的原则,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关于对非法占用土地行为的规定进行查处,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可以并处罚款。当事人在执行退还非法占用土地处罚时,应当自行拆除地上的建筑物。当事人拒绝拆除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申请法院强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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