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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福志国土资源法律热线答疑

(2010-10-15 08:42:05)
标签:

杂谈

分类: 国土管理
对团伙违法行为如何取证
原载<中国国土资源报>法制周刊刊  国土资源网 (2010年10月14日  11:26)

  问:我区某村委会将该村一砖窑承包给翟某,翟某又伙同另外9人合伙经营该砖窑,每人出资3万元,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经查,自2009年以来,承包人未经批准,非法在基本农田里取土烧砖,应依法予以处罚。但我局在对10个合伙人进行调查时,翟某已去世,另有1人因病已无民事行为能力,还有1人连同家属长期在外地打工,无法联系。故无法对这3人进行书面调查。
  请问,在尚未对10个合伙人全部进行调查的情况下,是否可以实施行政处罚?另外,对于已去世的翟某和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可否免于处罚?
  宿迁市国土资源局宿城分局  张忠民

  答:关于第一个问题,10个合伙人擅自在基本农田取土烧砖属破坏耕地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其行政和刑事责任。按照《行政处罚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行政诉讼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查处违法行为的关键不在于是否具有询问笔录,而在于证明违法行为存在的证据链是否完整。证据包括人证、物证、书证等。在10个合伙人中,尽管只对其中的部分人员进行了调查,但只要能够查清违法事实,并通过其他相关旁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那么,即使对另外3人未进行调查,也完全可以依法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
  关于第二个问题。死亡的人因为主体资格消失,不能进行处罚。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并没有丧失权利能力,仍然具有主体资格,因此,仍然应以当事人为对象向其亲属或者其他监护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于联系不上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公告方式通知其接受调查,并可通过公告形式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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