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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福志国土资源法律热线答疑

(2010-10-15 08:44:47)
标签:

杂谈

分类: 国土管理
这宗土地权属纠纷宜内部解决
原载《中国国土资源报》法制周刊   国土资源网 (2010年10月14日  11:26)

 问:1995年,某县级市A单位与该市甲镇签订房产联合开发协议,共同为各自单位职工修建住宅楼。项目共征地3亩,分为南北两宗,两宗地之间被另一单位用地分隔。一宗地用于主楼建设,并办理了土地出让手续,另一宗用于锅炉房建设,未办理出让手续。1998年,市政府将两宗地之间的土地划拨给B单位建房。在办理土地征收、划拨手续时,将锅炉房用地全部划入B单位用地范围。2010年5月,A单位欲将锅炉房所在宗地及地上建筑物转让给第三方,在办理土地手续时才发现这一问题。A、B两单位均为行政部门,均未办理土地登记。请问,应如何为锅炉房用地确权?
甘肃省敦煌市国土资源局 龚文科

  答:本案中主楼占用宗地办理了出让手续,不存在土地权属纠纷。另一宗地建设锅炉房,但未办理出让手续。后来,该宗土地被市政府划给了B单位。从来信叙述的情况看,很显然市政府的行政行为有过错,造成了“一女二嫁”情况的发生。因此,对于这宗权属纠纷,考虑到A和B两个单位均属行政部门的现实情况,建议通过内部行政程序加以解决。具体来说,可由A单位向政府作专题报告,提供相关证据,请求市政府责成B单位交还锅炉房用地,并为B单位另行安排用地。也可以由市政府另行划拨一块土地用于A单位锅炉房建设。当然,A单位也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的途径加以解决,但在一般情况下,下级机关不宜状告上级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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