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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福志法律热线答疑

(2010-10-15 08:38:48)
标签:

杂谈

分类: 国土管理

   

破产企业欠缴的土地出让金如何清偿?
原载《中国国土资源报》   国土资源网 (2010年10月14日  11:26)

 

   问:我镇某企业始建于2004年,破产时总债务累计达423万元。法院依法对该厂包括土地在内的一些资产进行公开拍卖,共拍得180万元。这样债务人就不能全部讨得债权,须依法按比例打折,部分受偿债权。现在总债务中含有近90万元因招商引资而缓缴的国有土地出让金,请问此笔出让金是否也应该按比例打折追缴?江苏省建湖县草埝口镇  唐 标

  答:本案属于个案。理论上讲,企业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后,应当缴齐全部土地出让金后方可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未按照合同约定缴纳土地出让金或未完全缴纳土地出让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有权收回土地,并不得为其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因此,如果企业破产拍卖时,原企业本来就没有办理土地登记手续,那么,可考虑收回土地使用权。然后在拍卖地上物时,由受让方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并缴纳土地出让金。如果已经为该企业办理了土地登记手续,考虑到土地出让金并非企业财产,而是国家的预算资金,那么,可考虑在拍卖款中,申请人民法院优先追偿全部土地出让金,其余债务按照《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债务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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