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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8-26 14:14:00)
标签:
杂谈 |
分类: 国土管理 |
使用国有土地的村民如何办理建房用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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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载《中国国土资源报》法制周刊,国土资源网
(2010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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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某市建市之前,许多农民在黄河自然淤积的土地上开荒耕种,经过几十年的变迁,逐渐形成村落。该市建市之后,在该聚居地成立某区,按照自愿原则,农民可以选择留下,也可以迁回原户口所在地。留下的农民户籍迁入某区,依然是农村居民,在某区的生产生活用地保持现状不变,土地性质为国有土地,但没有确权登记。后该市将该区一部分土地划出成立某开发区,将一部分使用国有土地的农民集体划入开发区。请问,农民在某区和某开发区内使用国有土地建房应该如何办理手续?应该履行国有建设用地划拨手续还是农村宅基地审批手续?
答: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的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也就是说,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原则上属于集体所有。如果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则属于国家所有。按照《宪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也就是说,国家法律未确定为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山岭、荒地、滩涂、河滩地等属于国家所有。从来信提供的情况看,黄河自然淤积所形成的土地属于荒地,属于《土地管理法》规定的未利用地。因此,按照《宪法》的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由于农民使用国有土地是历史的原因造成的,因此,必须按照尊重历史、照顾现实的原则,合理解决农民的生计问题。笔者认为,如果农民使用国有未利地建房,那么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要求,并且要办理未利用地转用手续。在此情况下,可考虑集中兴建农民住宅,在报政府批准的前提下,适当减免土地出让金。也可以考虑对农民住宅进行征收,进行异地补偿安置。(本刊特约顾问:侯福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