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约顾问侯福志土地管理案例点评
(2010-08-26 14:1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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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载《中国国土资源报》法制周刊,国土资源网
(2010年8月26日 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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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源:
2010年7月29日“以案说法”版《国土执法:莫让“飞地”两不管》
作者观点:
李某在乙县丁村一宗位于甲县的“飞地”上占用耕地建房。对于这起违法案件,甲县国土资源局有权查处。
各方观点:
江西省湖口县国土资源局
余洪波:甲县国土资源局有权查处。《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正确理解这一条就必须区分“违法行为发生地”和“违法行为侵害客体”的区别,尽管这一“飞地”属乙县,但发生地仍为甲县。根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李某的土地位于甲县行政区域内,该宗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本农田区域的划定、地类和地级的设定、土地调查等工作,都由甲县管理,故监督查处的工作也应由甲县国土部门行使。而且,为了更好地打击违法用地,也应由甲县处理。另外,由于李某与乙县签订有承包合同,故甲县在处理该案时应主动请求乙县国土部门的配合。
湖南省武冈市国土资源局
周维标: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的相关规定,违法行为地包括违法行为着手地、经过地、实施(发生)地和危害结果发生地。受处罚行为的核心要件是违法。违法行为发现地的行政机关都有管辖权,一般应由最先发现违法行为的行政机关管辖。所以应由甲县国土资源局对李某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河北省平泉县国土资源局
张建生:所谓的“飞地”只是地理位置上的概念,而不是行政区划上的“特区”。从土地管理角度而言,违法用地所占用土地的权属隶属哪级政府,就应由哪级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查处。全国2009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也要求,如果监测变化图斑不属本行政区管辖的,应及时向有管辖权的国土部门移交。这一规定也体现了行政属地原则,而不是地理属地原则。
河南省孟州市国土资源局
杨丽霞:李某所占的土地属于乙县,所以应由乙县国土部门管理。但根据方便管理的原则,乙县国土部门可以委托甲县国土部门对该“飞地”进行管理。
江苏省阜宁县国土资源局 刘其军
叶波:李某是乙县某村村民,其宅基地审批权在乙县,相应的执法职能也应由乙县有关职能部门行使。至于土地用途管制,应当由甲县管理,并根据甲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甲县实施管理。
广西蒙山县国土资源局
黄登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管辖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土地违法案件。甲县国土部门只能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土地违法案件有管辖权,而对发生在不属于本行政区域的“飞地”的土地违法行为没有管辖权,因此该案应该由乙县国土部门处理。
山西省阳城县国土资源局 赵云雷
陈伟:《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规定,土地违法案件由土地所在地土地管理部门管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管辖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土地违法案件。可见,“违法行为发生地”和“土地所在地”并非按土地权属来认定,而是按行政区域来确定。所以,甲县国土管理部门对本案有管辖权。
重庆市巴南区国土资源分局
陈华:从有利于合理用地出发,该宗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本农田区域的划定,地类、地级的设定、土地调查等工作,可以服从于甲县的大局,整体考虑,但并不因此而改变了土地的合法管理权限。对于该违法用地案,甲县国土部门没有管理权限,应及时通报乙县。
辽宁省调兵山市国土资源局
邓重远:李某提出的“该承包地为‘飞地’,乙县国土管理人员不可能发现自己的行为,甲县国土管理人员无权查处”的观点是不正确的。甲县国土资源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可以依据《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第十八条“土地管理部门对在巡回检查中发现的违反土地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对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违法行为,应当立案”的规定给予制止,并可将相关材料移送乙县国土部门。
湖北省来凤县国土资源局三胡国土所
邓永辉:应报请甲、乙两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共同上级主管部门,并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定确定管辖权。若在查处过程中,需要其他国土部门配合的,其他国土部门应予以配合。
专家点评:
本刊特约专家
侯福志:关于飞地,笔者并没有查到准确的概念和相应的法律依据。但根据笔者调查,实践中,飞地至少存在三种可能情况。
一种情况是,飞地权属与行政区划一致。“飞地”本身就属于本行政区所辖,只是不与本属的行政区毗邻。这种情况在市(县)和乡镇、村三个层面上均存在,一般是成建制的情况。如香河县属于廊坊市,但却被北京、天津包围。那么,这种情况,发生的违法占地案件很显然应当由本属市(县)负责查处。
还有一种情况,土地权属与行政区划分离。“飞地”本身在其他市(县)行政区范围内,但土地权属却不属于该市(县)。在这种情况下,笔者认为,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法》二十条有关“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的规定,由“飞地”坐落的行政区域市(县)国土部门管辖。
还有第三种情况很特殊,“飞地”坐落在其他市(县),但“飞地”本身是一个小社会,户籍管理、劳动保障管理、税务管理一应俱全,但该“飞地”行政区划却属于坐落地的市(县)管辖。包括耕地保护、土地权属、土地调查、土地利用等均由坐落地行政区域管辖。许多国有农场均存在这种情况。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土地违法行为仍然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该“飞地”坐落地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查处。
从原文提供的资料来看,李某的土地位于甲县行政区域内,但权属则属于乙县,属于笔者所列第二种情况,故应由甲县负责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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