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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约顾问侯福志法律热线咨询

(2010-08-19 14:32:07)
标签:

杂谈

分类: 国土管理
烤烟房属于何种地类?
原载8,19《中国国土资源》报法制周刊国土资源网 (2010年8月19日  13:45)

问:为发展农村经济,一些地方新建了不少烤烟房,对烟草进行初级加工。但是,对烤烟房用地的地类说法不一:有的说类似于晒谷场,参照晒谷场的地类属设施农业用地;有的说类似于砖窑,参照砖窑的地类属工业用地。请问,应如何定位烤烟房用地的地类?
  湖南省安仁县国土资源局 欧阳妙珠

  答:关于烤烟房用地,《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标准》(GB/T 21010-2007)并没有列出用地名称,笔者也没有查到相关解释。但烤烟房实际是一种与农业生产密切相关的晾晒设施,因此,笔者认为可以归类在设施农业用地范畴。所谓设施农业用地,指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
  实践中,设施农业用地分为两类,一类属于农业用地,如圈舍、未硬化的路面、绿化隔离带等,不需要变性,直接按照农业用地管理。另一类是建设用地,属于硬化设施用地,包括超过一定面积的看护房,超过一定标准的硬化路面,以及相配套的仓储用房、加工用房等。因此,对这类用地同样应当严格管理。对于规模较大、超过一定标准(如地方技术标准)的烤烟房,应当按照建设用地实施管理。(特约顾问:侯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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