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快解决村医基本待遇和养老保障问题
			
					(2009-03-24 19:3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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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工党中央副主席、全国政协副秘书长刘晓峰在十一届全国政协二次会议发言表示,农工党中央十分关注农村卫生事业的改革发展,多次深入实地调查研究,积极建言献策。他们在调研中了解到,村医承担了大量的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为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提供了有力的健康保障。但村医生存压力日益加大、队伍不稳定,已经成为影响和制约农村卫生工作科学发展的“瓶颈”。 
   
刘晓峰指出,村医的群体诉求,既有老问题,也有新情况:一是没有从国家制度和法律层面上明确村医的待遇。“乡村医生”与“民办教师”,这对中国特定历史条件下的“双胞胎”,却有着截然不同的两种身份和命运。民办教师早在20世纪80年代后期已转为公办,普遍享有事业单位的工资标准和保险待遇,而村医则长期处于被边缘化的状态。
   
二是村医业务量大,收入低,政府财政补贴不到位。全国第三次卫生服务调查表明,村医承担了农民门诊就诊量的53%。第四次调查显示,该比例又有所上升。2007年底7省(区、市)、14县的调查数据表明,88.8%的村医平均月业务收入低于1000元,其中45.22%的村医平均月业务收入低于500元,15.39%的村医月业务收入低于200元。
   
三是缺乏适宜而有效的村医养老保险制度。调查地区仅有2.54%的村医有养老保险。尽管有些地区正在积极探讨建立制度,但在实际运作中缺乏规范与指导、政策落实不畅、保障水平较低、个人缴费负担过重,收效甚微。
   
为此,刘晓峰建议:一、尽快研究解决村医基本待遇问题。建议由卫生部、财政部、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共同研究,制定“全国农村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项目及政府补助标准”。可借鉴北京、上海、新疆、宁夏、广东、杭州等地的做法,例如,广东省财政给每个村卫生室每年1万元补助;北京市从2006年起,对乡村医生每人每月补助800元,其中公共卫生400元,基本医疗400元,市、区财政分别承担50%。
   
二、加快建立村医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议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牵头,财政部、卫生部等部门共同研究,做好村医养老保险制度试点工作,并逐步推广。这可借鉴北京、上海、江苏、广东、新疆等地为村医建立养老保险的做法,制定出适应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村医养老保险缴费标准,由政府、用人单位、个人合理负担,财政应承担的部分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比例分担,建立“乡村医生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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