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工司法解释(一)案例研读发包人擅自使用未经验收的建筑工程
(2023-11-08 09:1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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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军杰律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擅自使用未经验收工程 |
一、裁判要旨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二、案情简介
A公司(发包人)与许某(承包人)签订《施工协议书》及补充协议。合同签订后,许某进场施工,涉案工程如约竣工并经双方结算完成。后,由于A公司欠付工程款,许某诉至法院。
另查明,合同履行期间,A公司将竣工但未经验收的厂房土建、办公楼、15#商业楼等土建工程部分,分别擅自交付给第三人对内部电梯等设施安装、外部大理石装饰进行施工使用。庭审中,A公司向法院提出工程质量鉴定申请。
三、法院认为
争议焦点:对于涉案工程质量如何认定?
法院认为:A公司将完工未经验收的厂房土建、办公楼、15#商业楼等土建工程部分分别擅自交付给第三人对厂房钢结构、办公楼、15#商业楼内部电梯等设施安装、外部大理石装饰进行施工使用等行为,应视为A公司对许某施工的案涉工程质量的认可。同时,A公司没有举证证明许某施工的涉案工程存在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问题,故法院对A公司认为许某施工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主张及工程质量鉴定申请均不予支持。
四、律师评析
需要注意,发包人只对建设工程擅自使用的部分出现的质量问题承担责任,对于未使用的部分,仍由承包人承担相关质量责任。
另外,从实务案例来看,法院主流观点认为发包人是否构成擅自使用与承包人是否同意并无关系。《新建工司法解释一》也明确规定,认定发包人构成擅自使用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工程竣工验收的程序,而非对未经承包人同意使用工程的行为进行处罚。
五、引用法条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四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零一条
(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三条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五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第六十条
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留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对已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
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