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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工司法解释(一)案例研读发包人的过错责任

(2023-11-01 13:42:58)
标签:

陈军杰律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发包人过错责任

一、裁判要旨

因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有缺陷,或者发包人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发包人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等原因,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的,发包人应当承担过错责任。承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二、案情简介

A公司与B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A公司将其厂房工程发包给B公司,合同约定用于工程实体中的材料如水泥、钢材、砂、红砖、水泥砖、石子、石灰等由A公司负责供应。后,A公司因B公司工期延误、工程质量问题等诉至法院。

庭审中,法院分别委托某咨询公司、某设计公司及某评估公司对案涉工程出具相关质量鉴定报告及修复方案。结果显示,涉案工程确实存在质量问题并需要修复,但造成质量问题的原因也比较多,并非全由B公司单方施工造成。


三、法院认为

争议焦点:对于涉案工程质量修复费应由谁承担?

法院最终认为:经委托鉴定后发现,案涉工程的钢筋、混凝土等建筑材料为A公司供货且水电安装工程、预应力工程又另行发包,故涉案工程虽存在质量问题,但根据鉴定结论分析系由多方面的原因造成,虽有 B公司作为劳务清包方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施工不当导致的原因,也有A公司自身的原因及其他材料供应商的原因,故,对质量修复费用的比例酌情确定由B公司承担70%的责任。


四、律师评析

当工程出现质量缺陷时,一般会推定承包人为工程质量的责任方,因此承包人应对自己不具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如因发包人、承包人混合过错造成质量缺陷但经修复合格的,双方应根据过错程度承担修复费用和相应的损失。


五、引用法条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三条 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一) 提供的设计有缺陷;

(二) 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三)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

承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八百零一条 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百零二条 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承包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百零三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三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四)《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材料、构配件、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和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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