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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工司法解释(一)案例研读建设工程质量纠纷中的诉讼主体

(2023-11-16 17:04:12)
标签:

陈军杰律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诉讼主体

一、裁判要旨

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二、案情简介

A公司与B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某医院棚户区改造项目发包给B公司施工。B公司又将涉案工程8号楼外墙保温工程分包给C公司。后,A公司因8号楼外墙保温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将B公司、C公司诉至法院。


三、法院认为

争议焦点:A公司起诉B公司及C公司是否主体适格?

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本案A公司以B公司、C公司作为被告提起诉讼,符合上述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故A公司作为原告系适格主体。


四、律师评析

很多分包单位有个误区,认为即便存在工程质量问题,由于建设单位和分包单位双方之间并不存在合同关系,因此,基于合同相对性,建设单位无法追究分包单位的工程质量责任。显然,分包单位的前述认知是错误的。虽然分包单位和建设单位没有合同关系,但基于法律规定的连带责任,分包单位仍应承担工程质量责任。

另外,需要注意的,法律仅规定分包单位对工程质量承担连带责任,其他如工期延误等,除非分包单位向建设单位作出连带保证的承诺,否则,分包单位仅对总包单位承担责任。


五、引用法条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五条 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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