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工司法解释(一)案例研读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合格
(2023-10-25 15: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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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军杰律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一、裁判要旨
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案情简介
A公司与B公司签订《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A公司将某酒店公区精装修工程发包给B公司,合同中约定A公司享有隐蔽工程重新抽检或复检的权利。后,B公司因A公司逾期支付工程款诉至法院。而A公司以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但B公司多次拒绝履行整改修复义务、涉案工程尚未审计结算、付款条件未成就等为由提出反诉。该酒店公区精装修工程在诉讼时尚未验收,也未投入使用。
庭审中,经法院委托某鉴定检测中心出具鉴定报告显示,B公司施工的隐蔽工程确实存在焊缝清理、防锈漆涂刷不均等问题。
三、法院认为
争议焦点:对于存在质量问题的隐蔽工程,发包方能否请求减少工程款?
法院认为:由于鉴定报告显示B公司施工的装修工程及隐蔽工程均存在部分质量问题、双方对隐蔽工程中需修复的工程量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且根据实践经验,隐蔽工程已不具备修复条件等原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二条的规定,法院酌定减少隐蔽工程的工程价款30000元。
四、律师评析
需要说明的是,本条规定的是针对建筑工程还未交付使用(包括在建工程),出现的质量问题应如何处理作出的规定。如果建筑工程已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出现了质量问题,则应当依照建筑工程保修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引用法条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二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六十条
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留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对已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零一条
(四)《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