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工司法解释(一)案例研读竣工日期争议
(2023-10-18 14:3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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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军杰律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竣工日期争议 |
一、裁判要旨
实践中,建设工程的竣工时间一般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准。但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竣工日期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准。
二、案情简介
A公司与B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A公司将某工程发包给B公司承建,同时约定竣工验收合格并完成竣工备案手续当天为竣工日期。后,B公司因A公司严重拖欠工程款、竣工时间认定不一致等原因将A公司诉至法院。B公司提供的四份竣工验收报告时间与A公司提供的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时间相差4年之久。
庭审过程中,B公司又提交一份已生效的《刑事裁定书》,其中事实部分陈述:被告A公司在案涉工程正式竣工验收前便将涉案工程的楼房出租给第三人。
三、法院认为
争议焦点:案涉工程竣工时间应当如何认定?
法院认为:按照已经生效的《刑事裁定书》事实部分认定,A公司早已经将涉案工程楼房出租收益,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涉案工程应当以其转移占有之日作为竣工日期。
四、律师评析
确定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非常重要,涉及到给付工程款的本金及利息起算时间、计算违约金的数额及风险转移等诸多问题。另外需要注意的是,验收备案日期并非竣工验收合格日期。《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明确规定,竣工验收备案的行为属于行政管理行为,与竣工验收行为并不相等,在发承包双方无特殊约定的情况下,不能直接将验收备案日期认定为竣工日期。
五、引用法条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九条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失效)
第十四条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九条
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四)《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