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工解释(一)案例研读因出借资质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的连带责任
(2023-10-11 17:18:07)
标签:
陈军杰律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出借资质连带责任 |
一、裁判要旨
1、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无法确定损失大小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双方过错程度作出裁判。
2、因出借资质造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等损失,发包人有权请求出借方与借用方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案情简介
刘某借用B公司的资质承包A公司发包的某小区供配电工程,A公司在签订施工合同前就明知刘某借用B公司资质。后,案涉工程经检测鉴定出现部分质量问题,在B公司和刘某不予以整改的情况下,A公司遂对出现的质量问题进行了修复整改。后,A公司就因工程出现质量问题产生的鉴定费用、修复整改费用、公证费用等损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刘某、B公司对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三、法院认为
争议焦点1:刘某是否应承担修复费用?
法院认为:经鉴定确认刘某实际施工的工程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且刘某的施工不规范是案涉工程出现质量问题的主要原因。但A公司未能尽到必要的审慎义务也存在过错。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的规定,法院最终判定A公司与刘某均对案涉工程质量不合格等情况承担相应责任,A公司承担70%的责任、刘某承担30%的责任。
争议焦点2:B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认为:案涉工程由刘某实际施工,理应由刘某首先承担施工工程质量不合格的责任;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规定,被挂靠建筑企业B公司应对挂靠人刘某造成的质量损失以及质量问题产生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四、律师评析
《新建工司法解释(一)》对此处规定的连带责任承担的前提是:“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等损失”必须是因为借用资质的原因造成的,即损失的产生必须与借用资质存在因果关系,而非其他原因造成。因此,发包人对“包括工程质量在内的损失是因挂靠人借用资质造成”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五、引用法条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已失效)
第三条
损失大小无法确定,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建设工期、工程价款支付时间等内容确定损失大小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双方过错程度、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作出裁判。
第四条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一条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第六条
损失大小无法确定,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建设工期、工程价款支付时间等内容确定损失大小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双方过错程度、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作出裁判。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