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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工解释(一)案例研读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

(2023-10-07 16:28:16)
标签:

陈军杰律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超越资质等级

效力补正

一、裁判要旨

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案情简介

建设单位A公司将某增容电力工程发包给建筑企业B公司,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A公司又与B、C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约定该增容电力工程由B、C公司共同施工。但A公司在支付366万元工程款后,以B、C公司均不具备案涉工程应具备的建筑资质为由拒付剩余工程款,该工程项目也未进行实际施工。A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无效,并要求B、C公司退还已支付工程款。

另查明,B公司在签署案涉协议时仅具备承装类五级、承修类五级资质,不满足案涉工程施工的资质要求,但在A公司起诉前具备了满足案涉工程施工的资质要求的承装类三级、承修类三级资质。C公司在前述案涉协议时具备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满足案涉工程施工的资质要求。

 

三、法院认为

争议焦点:法院对于原告主张确认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无效的诉讼请求如何判决?

法院认为:《补充协议》中已明确约定案涉工程由B、C公司共同施工,且B、C公司均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了相应的施工资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法院对原告A公司要求依法确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无效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四、律师评析

新建工司法解释(一)只规定了超越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可以进行效力补正,对于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合同,并未允许进行效力补正。

另外,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超越资质等级效力补正的时间为建设工程竣工前

 

五、引用法条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失效)

 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第四条 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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