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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工解释(一)案例研读未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2023-09-23 11:13:05)
标签:

陈军杰律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未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一、裁判要旨

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发包人若在一审起诉前仍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则承包人有权主张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若发包方能够办理相关审批手续而故意拖延,发包人以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而主张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案情简介

建设单位A公司将某服务区建筑安装工程发包给建筑企业B公司,双方先后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B公司进场后,由于A公司规费未交、施工图纸设计未完成、审查进度不明、与前一单位合同纠纷、施工许可证未能办理等问题致使工程根本无法满足施工的条件,因此B公司并未展开实际施工。

后,某市住建局执法大队对案涉工程项目进行现场勘查,因案涉工程未能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施工许可证,便责令施工单位立即停止一切建设施工行为。因此,A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解除与B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并要求B公司承担逾期施工的违约责任且全面退场。


三、法院认为

争议焦点: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的效力如何?

法院认为:建设单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进行合法建设的前提,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进行建设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划进行建设是法律明确禁止的行为,由此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属无效,且合同效力补正的时间点为“起诉前”。案涉合同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效力性强制规定及A公司在一审起诉前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无效。


四、律师评析

新建工司法解释(一)将发包人最晚取得规划审批手续的时间(即效力补正)认定一审起诉前是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往往因案情复杂而审理期限较长,将效力补正的时间节点认定为一审起诉前,既最大程度降低案件在审理过程中的不确定性,又便于各方当事人在起诉时能作出合理预判及提出明确的诉讼主张。

在司法实践中,还存在一种情况就是发包方能够办理相关审批手续而故意拖延的,则发包人以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而主张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法院是不支持的。


五、引用法条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三条 当事人以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在起诉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的除外。发包人能够办理审批手续而未办理,并以未办理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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