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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合同无效情形之五——转包

(2023-09-06 15:3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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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军杰律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合同无效

转包

一、裁判要旨

1、承包方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第三方施工,属于转包行为,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签订的转包协议无效。

2、工程转包后,转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二、案情简介

A公司为建设单位,将某超市装饰工程项目发包给B公司。B公司找到C公司,与其签订《分包协议书》,约定将该案涉工程分包给C公司,向其收取3%的管理费。后,该项目由C公司实际施工完成并办理完毕工程结算。

C公司因B公司迟迟未结清工程款起诉至法院,要求B公司支付工程款及利息,且C公司主张其对案涉工程折价、拍卖的价款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三、法院认为

争议焦点一:B公司与C公司之间签订的《分包协议书》如何定性?

法院认为:《分包协议书》实质为转包协议。A公司将案涉装饰工程发包给B公司,B公司又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C公司施工,属于转包行为,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因此B、C公司之间签订的《分包协议书》无效。

争议焦点二:C公司是否对案涉工程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法院认为:C公司对案涉工程进行了实际施工并经工程结算,因此C公司有权主张工程款,但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C公司作为案涉工程的转承包人,并非直接的承包人,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四、律师评析

转包是指建设工程的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倒手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实践中,“层层转包、层层扒皮”的现象层出不穷,有可能导致严重偷工减料并存在严重的工程质量隐患,甚至造成重大质量事故。

此外应注意,转包合同和分包合同的承包人均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因为此类转承包人、分包人与发包人(即建设单位)之间不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并非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主体。


五、引用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失效

第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第二十六条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第三十五条 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的规定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八条 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十三条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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