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施工合同无效情形之四——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
(2023-08-23 13:29:00)
标签:
陈军杰律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合同无效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 |
一、裁判要旨
按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未通过招标方式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二、案情简介
A局因项目需要,由B公司提供喷灌机设备21台套并负责安装,资金来源均为国有资金,双方为此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总金额571万元。
在设备全部安装完成后,A局与B公司就工程款结算事宜发生争议,B公司起诉至法院。
三、法院认为
争议焦点:关于A局与B公司双方之间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否有效?
法院最终认为:涉案项目是国投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规定,必须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选定中标人进行施工。A局和B公司在未通过招投标的情况下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四、律师评析
中标无效是指招标人最终作出的中标决定没有法律约束力。招标投标是我国法律规定的一些重大建设工程项目所必须进行的程序,如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进行招投标的,应当以招投标方式选定承包人,否则,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五、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三条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
第二条
(一)使用预算资金
(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第三条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四条
第五条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
第一条
第二条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以及公共航空和
(三)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信基础设施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等水利基础设施项目;
(五)城市轨道交通等城建项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失效)
第一条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 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一条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