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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合同无效情形之三——超越资质等级

(2023-08-16 15:59:12)
标签:

陈军杰律师

建工资质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超越资质等级

一、裁判要旨

建筑企业虽然取得建筑企业施工资质证书,但未达到其承建工程项目所要求的等级,属于超越资质等级的情形,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二、案情简介

A公司为建设单位,其与B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拟将某企业孵化器项目的门窗及外立面装饰装修工程发包给B公司,约定合同价款为862万元。

该装饰装修工程在完工后不久,住建主管部门出具了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因B公司虽取得资质证书但仍存在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行为,对B公司处50万元罚款,并责令改正。后,B公司因A公司拖欠工程款,诉至法院。

 

三、法院认为

争议焦点:A公司与B公司之间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否有效?

法院最终认为:B公司虽取得建筑企业施工资质证书,但仍存在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行为。因此,A公司将案涉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建筑企业施工资质的B公司进行施工,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认定无效。

 

四、律师评析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在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明确规定。

资质是企业竞争力的集中体现,更是企业进入市场的通行证和敲门砖,是参与建筑市场竞争的“绿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设定了严格的许可制度,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无效的。

 

五、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二十六条 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失效

第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 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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