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债务后面的“宪政危机”
---- 中央、地方财权分配的政治学分析之六
李
锦
中国的分税制改革后带来的重要后果是,地方政府的巨额负债蕴含着巨大的财政风险,更影响政府现象。首先,有转化为金融风险或转嫁为社会大众的税负与非税负担的可能性,如此,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将不复可能。其次,地方政府的巨额负债有足够的可能影响政府的施政能力,其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质量会大大降低,人们享受经济增长以提高福祉的愿望将化为泡影。第三,地方政府对财政权力的肆意滥用将使其深深地陷入财政危机,由此激化社会矛盾。实际上眼下有些地方这类矛盾已经相当“激化”了,甚至引发严重的社会危机与政治危机,实实在在的财政风险随时可能爆发,到那时,什么“正当性”与“合法代表性”便都将化为乌有、不复存在了。
还有一个危机,是宪政危机。面对地方政府早已绕开《预算法》大举借债并因此背负沉重债务的现实,一些支持者建议尽快拆掉“地方公债禁令”这一早已“年久失修的大门”。然而如果从宪政的视角加以审慎分析,我们将会发现,如果相关宪政问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就贸然发行地方公债,将带来极为严重的宪政危机。
在这一问题上,中央政府“代发地方公债”似乎是一个控制风险的不错选择,然而,这种依赖于行政审批的做法可能会适得其反——其不但可能会强化跑“部”“钱”进的恶性循环,而且可能会引发更大的道德和政治风险。因为这种模式的实质是,用中央政府的信用而非市场信用或者地方政府信用来确保地方公债。如果审查不严或者发行后监管不严,其结果可能比地方政府独立发行公债更严重。
有人曾经建议,只要中央政府在“门槛”上做足文章,即最少经过四道“门槛”:当地人大要进行严格审议;中央政府进行严格的总量控制和审批把关;关于地方政府债务问题也有可预防风险的方法。信用评级;投资者有买或者不买的选择权,那么就可以降低地方公债发行所带来的风险。这样的分析是有道理且切中要害的,但需要注意的是,除了第二个门槛以外,剩余三道都需要以数十年乃至数百年计,其绝非一蹴而就的事情。因此,我们不要指出在地方政府债务的微观方面使劲,通常的用词是“规范化”、“健全化”,其实根本不可能做到。
从经济利弊的角度来探讨现在是否应当允许地方公债发行,我们可以讲出许多理由为这种方法做解释。我们关注的是,当下中国是否窘迫到非用这种方法不可的地步,贸然发行地方公债会对中国的宪政建设提出哪些挑战?如果发行地方公债并非良策,我们又应当如何依照立宪主义的要求建构合理的央地财政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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