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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中国化问题评论之二

(2009-12-07 22:55:48)
标签:

法律

纠纷解决

官司

司法

马洪强

济南

杂谈

分类: 宏观形势

“洪马斗法案”的昭示

----- 法制中国化问题评论之二

                       

具有东方特色的多元解决纠纷机制,是当前的需要。

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是指充分调动社会多方面的力量,构建起一套科学的、系统的、完整的诉讼和非诉讼手段相结合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所谓多元是相对于司法一元纠纷解决机制而言。这种创造是瓮安等一系列群体事件过度采用法律手段导致恶劣后果后趋向清醒的产物。

 最能说明问题的是山东省新泰市禹村镇长达12年的“洪马斗法案”。两个农民为了“面子”,围绕法律条文进行斗争,经过6次判决和100多次上访,法治机制的缠讼与上访淡化甚至消解了法律主体对公平、正义等法律精神的信仰,法律成为当事人为泄愤、面子而斗争的工具。法治的权威受到严重动摇。 {-n \2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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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洪斗法案把中国司法一元纠纷解决机制的弊端展示得一览无余。

事情的起源是马洪强、洪来明分配不均引起的。在1993年俩人合伙经营农副产品,做地瓜干和羊皮买卖。19977月,洪来明应付给马洪强53238元。马洪强多次索要欠款,都遭到拒绝。无奈之下,马洪强将洪来明告上法庭。法院对洪实施强制执行,封了房子并将他的摩托车用以抵押。

同年,洪来明拿起司法的武器状告马洪强。新泰市法院判决被告马洪强支付原告洪来明瓜干款,并赔偿经济损失。结算下来,马洪强需要支付洪来明12万多。马洪强向泰安市法院提出上诉,法院作出判决,维持原判。法院强制执行,搬走了他家的电视机用以抵押欠款。

在之后的几年间,马洪强前后100多次前往济南、北京,山东省高级法院受理了此案,于2005年作出终审判决,维持最初的判决。

洪来明再次成为被执行人。洪要求再审或改判,但省高院未予采纳。于是,此后几年间,洪来明多次到最高人民法院和全国人大上访,拒不还款。

当洪来明“胜“的时候,当众声称要与马洪强“游戏人生”,而马洪强不甘示弱,对应说“奉陪到底”。这种游戏,完全是一种斗法游戏,他们把法律条文背的熟透,找出各自进攻点,然而,十二年的官司耗尽了他们的财力,几年的上访奔波让他一贫如洗。改革初期的致富能手,到最后连一张15元去济南打官司的车票都掏不起。

马洪强虽然最终赢得了官司,但十二年间放弃了农务和生意,耗尽了家中的积蓄。为了攒够打官司的钱,他和家人吃尽了苦头,当运转工、给煤矿开车,晚上要帮妻子摊煎饼卖。去一次济南光算路费,他和妻子就要摊上40斤到60斤的煎饼。正像他自己说的那样,“我和洪来明不管谁胜谁负,都背上了个大包袱。”

禹村镇平安协会成立后,镇党委、政府领导发挥平安协会调解优先,方法灵活的优势,法(律)外找(办)法,换一个思路来解决这一司法程序难以解决的难题。镇平安协会副会长徐宗广带领会员到当事人双方详细了解各自的想法,他们此时的官司不再是为了钱,完全是为“面子”,为争一口气。指出这切旷日持久的官司给双方家庭造成的危害,讲明双方相互让步,退一步海阔天空的道理,通过喻法、喻理、喻情近一年的不懈调解,为他们找到了双方都能接受的利益平衡点,马洪达成了调解协议,洪真诚地向马服软,马不再追讨四万余元债务,历时12年的“洪马游戏”终于结束。

从这个漫长的官司中,可以看出,在现代司法进入中国的初级阶段,当程序公正不能满足人们对实体公正的要求时,程序的价值就无法充分体现,而“调解型” 司法或“合意型”司法就成为新的要求。

------ 摘自本人刚写出的论文《多元解决纠纷机制的东方经验  ----- 新泰平安协会调解“洪马斗法案”的理论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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