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薪超过1个月,员工未提出异议就算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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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虽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且不违背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上述司法解释,对“降薪超过1个月,员工未提出异议”是否理解为双方已达成口头变更协议,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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