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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律师张新军|No.401中院拍卖公告税费承担条款违反了最高院的规定,拍卖缴税主体“花”落谁家?

(2024-08-24 10:0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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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律师张新军

张新军

税案

中院拍卖公告税费承担条款违反了最高院的规定,拍卖缴税主体“花”落谁家?

作者:张新军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因网络司法拍卖本身形成的税费,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相应主体承担;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法律原则和案件实际情况确定税费承担的相关主体、数额。该条所称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相应主体承担”。


河池中院在拍卖公告、竞买须知中载明“办理产权登记过户所涉及的一切相关税(费)均由买受人承担”。虽然该表述与上述规定不符,但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足以导致该内容的无效。而且,拍卖公告、竞买须知中的税费负担条款属于司法拍卖中的重大事项,将直接影响各竞买方的竞买意愿和最终竞买决定。如果拍卖成交后,再变更拍卖公告、竞买须知的内容,将导致该司法拍卖条件发生重大改变,对其他未参加竞买的潜在竞买人以及参加竞买但未竞买成功的竞买人而言确属有失公平,也会对申请执行人及被执行人的利益造成重大影响。某置业公司在明知拍卖公告、竞买须知已明确办理产权登记过户所涉及的税费由买受人承担的情况下,自愿参加竞买,却在竞买成功后,又主张相关税费由被执行人承担,变更对所有竞买人都具有约束力的拍卖公告、竞买须知的内容,有违诚信,其主张不应予以支持。


案情概况


某科技公司与河池某公司债权代位权纠纷一案,河池中院作出被告河池某公司支付某科技公司工程款18807072.65元的民事判决。后某科技公司向该院申请执行。该院作出执行裁定:拍卖被执行人河池某公司所有的位于河池市内的土地一宗。


2018年10月31日,河池中院向网络拍卖平台推送拍卖公告、竞买须知、标的物介绍。拍卖公告载明:“一、拍卖标的……特别说明:……该土地办理过户手续产生的费用需由竞买人自行与河池市国土资源局、河池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及税务部门进行联系确认,办理过户相关手续所需全部费用均由竞买人自行承担。……六、拍卖成交后,办理产权登记过户所涉及的一切相关税(费)均由买受人承担”。竞买须知载明:“参与竞买的竞买人请认真阅读以下拍卖须知:……十三、标的物交付及过户……标的物需要办理转让登记手续的,在法院向相关部门出具法律文书后,由买受人自行办理。交易过程中产生税费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十四、本次拍卖活动计价货币为人民币,拍卖时的起拍价、成交价均不含买受人在拍卖标的物交割、过户时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和税费”。标的物介绍载明:“……特别说明……该土地办理过户手续产生的费用需由竞买人自行与河池市国土资源局、河池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及税务部门进行联系确认,办理过户相关手续所需全部费用均由竞买人自行承担”。


某置业公司以最高价37557500元竞拍成功。


河池中院向国家税务局河池市金城江分局发函咨询。该分局复函称各项税费合计金额为13139891.83元。


拍卖成交后,河池中院向河池某公司发出《缴税通知》及《责令缴税通知》,责令缴纳上述拍卖土地依法应由该公司承担的税费。


争议焦点


案涉拍卖缴税主体:河池某公司还是某置业公司?


救济历程


1、河池某公司提出异议。河池中院作出(2019)桂12执异9号执行裁定,撤销前述《缴税通知》及《责令缴税通知》。


2、某置业公司不服,向广西高院申请复议。广西高院作出(2019)桂执复76号执行裁定,撤销河池中院(2019)桂12执异9号执行裁定,发回河池中院重新审查。


3、河池中院经重新审查后,作出(2019)桂12执异18号执行裁定,驳回河池某公司的异议请求。


4、河池某公司不服,向广西高院申请复议。广西高院作出(2020)桂执复16号执行裁定,驳回河池某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河池中院(2019)桂12执异18号执行裁定。


5、河池某公司仍不服,向最高院申诉。最高院经审查认为:河池中院公示的税费承担表述与上述法律规定不符,应于纠正。并指出“广西高院、河池中院并未对税费的具体承担等内容进行严格审查。“后作出(2020)最高法执监421号执行裁定:一、撤销广西高院(2020)桂执复16号执行裁定;二、撤销河池中院(2019)桂12执异18号执行裁定;三、本案由河池中院重新审查处理。


6、2021年12月,河池中院作出(2021)桂12执异29号执行裁定,驳回河池某公司的异议请求。


7、河池某公司不服。2022年4月,广西高院作出(2022)桂执复45号执行裁定:一、撤销河池中院(2021)桂12执异29号执行裁定;二、撤销河池中院(2018)桂12执恢3号《缴税通知》及(2018)桂12执恢3号《责令缴税通知》。


8、某置业公司不服,向最高院申诉。最高院作出(2022)最高法执监347号执行裁定:驳回某置业公司的申诉请求。


法院判决


广西高院认为,案涉国有土地使用权司法拍卖所产生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应由某置业公司负担,理由如下:


1.目前我国税法规定不同主体负有不同的纳税义务,目的是为了防止纳税主体逃避纳税义务,但并未禁止纳税义务人以外的其他人代为缴纳税款,也就是说,税法对于税种、税率、税额的规定是强制性的,但对于实际由谁缴纳税款并未作出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虽然规定“因网络司法拍卖本身形成的税费,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相应主体承担;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法律原则和案件实际情况确定税费承担的相关主体、数额”,但这并不意味着人民法院根据个案特殊情况在拍卖公告、竞买须知中确定案涉税费由竞买人实际负担或缴纳绝对无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三)确定拍卖保留价、保证金的数额、税费负担等”的规定和第十三条“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拍卖公告发布当日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公示下列信息:……(四)拍卖时间、起拍价以及竞价规则;……(九)拍卖财产产权转移可能产生的税费及承担方式”的规定,应认定在不影响国家税收入库情况下,人民法院在司法拍卖、变卖规定中,有权确定税费负担,并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予以公示。故在本案中,河池中院在拍卖公告、竞买须知、标的物介绍等文件中载明“本次拍卖活动计价货币为人民币,拍卖时的起拍价、成交价均不含买受人在拍卖标的物交割、过户时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和税费。拍卖成交后,办理产权登记过户所涉及的一切相关税(费)均由买受人承担”,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禁止性规定,应认定有效,对包括某置业公司在内的所有自愿参加竞买的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2.河池中院在拍卖公告、竞买须知、标的物介绍中所作的税费负担规定内容清晰,没有歧义,某置业公司也认可其在竞买时已看到案涉拍卖公告、竞买须知等文件中有关税费负担条款,只是认为该相关条款规定不合理。在这种情况下,某置业公司仍积极参与竞拍,表明其自愿接受拍卖公告、竞买须知等文件中有关税费负担条款约束。但其却在胜出其他竞买人并被司法确认成交后,又以拍卖公告、竞买须知等文件中有关税费负担规定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规定为由,主张上述税费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相应主体承担,明显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3.河池中院在拍卖公告、竞买须知等文件中载明“办理产权登记过户所涉及的一切相关税(费)均由买受人承担”,系该院对该次司法拍卖附加的特殊要求,在性质上属于竞买条件。竞买人一旦作出竞买决定,即意味着其同意该竞买条件。而案涉国有土地使用权司法拍卖涉税金额高达13139891.83元,金额巨大。现司法拍卖已经完成且某置业公司已竞买成功,人民法院若再根据某置业公司要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规定改变税费负担主体,必将导致该次司法拍卖竞买条件发生重大改变,即在拍卖前和拍卖后形成两种不同的拍卖竞买条件,这对未竞拍成功的竞买人和其他未参加竞买的潜在竞买人明显不公,严重损害司法拍卖公信力。


4.案涉税费负担条件改变在性质上属于重大条件改变,可能严重影响拍卖成交价格。在没有撤销拍卖情况下,径行改变重大拍卖竞买条件,可能严重损害被执行人河池某公司利益,导致国有资产流失。


5.河池中院于2019年1月23日作出的(2018)桂12执恢3号之五执行裁定主文部分明确载明“二、买受人某置业公司可持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所需费用自行承担”。该执行裁定在性质上属于拍卖成交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其裁定主文具有法律约束力。河池中院在未经法定程序撤销或变更该裁定情况下,于2019年3月25日作出《缴税通知》,于2019年6月11日作出《责令缴税通知》,改变案涉税费负担主体,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应予撤销。


最高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因网络司法拍卖本身形成的税费,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相应主体承担;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法律原则和案件实际情况确定税费承担的相关主体、数额。该条所称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相应主体承担”,系指相应主体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税务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对相应主体征收税款。拍卖公告、竞买须知是人民法院在司法拍卖过程中向社会公开发布的关于拍卖标的物信息的法律文件,对执行法院、当事人和竞买人都具有约束力,某置业公司参与竞买即表明其知道并同意相关条款,自愿接受其约束。某置业公司主张其自愿参加竞拍并不等同于自愿接受拍卖公告、竞买须知的约束,于法无据。


本案中,根据查明的事实,河池中院在拍卖公告、竞买须知中载明“办理产权登记过户所涉及的一切相关税(费)均由买受人承担”。虽然该表述与上述规定不符,但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足以导致该内容的无效。而且,拍卖公告、竞买须知中的税费负担条款属于司法拍卖中的重大事项,将直接影响各竞买方的竞买意愿和最终竞买决定。如果拍卖成交后,再变更拍卖公告、竞买须知的内容,将导致该司法拍卖条件发生重大改变,对其他未参加竞买的潜在竞买人以及参加竞买但未竞买成功的竞买人而言确属有失公平,也会对申请执行人及被执行人的利益造成重大影响。(2020)最高法监421号执行裁定书本院认为部分关于“河池中院在对案涉土地使用权拍卖时,通过拍卖公告、拍卖须知、标的物介绍等向社会公示,拍卖成交后办理产权登记过户所涉及的一切相关税费均由买受人承担。由此可见,在涉案土地使用权拍卖过程中,河池中院公示的税费承担表述与上述法律规定不符,应予纠正”的表述,系对河池中院进行网络司法拍卖时,未按上述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通知要求规范表述的指正,并非对司法拍卖过程产生的税费由谁承担的认定。某置业公司在明知拍卖公告、竞买须知已明确办理产权登记过户所涉及的税费由买受人承担的情况下,自愿参加竞买,却在竞买成功后,又主张相关税费由被执行人承担,变更对所有竞买人都具有约束力的拍卖公告、竞买须知的内容,有违诚信,其主张不应予以支持。因河池中院已根据某置业公司的申请,作出了《缴税通知》《责令缴税通知》,实际是支持了某置业公司的主张。因此,广西高院复议裁定撤销河池中院异议裁定和《缴税通知》《责令缴税通知》,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考虑到本案中案涉土地拍卖成交价为37557500元,由税务部门核算的税费为13139891.83元,税费数额较大,占拍卖成交价的近三分之一。如某置业公司认为法院在拍卖公告、竞买须知中关于税费负担的条款,致使其产生重大误解,造成购买目的无法实现,可以另寻途径救济。


案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2)最高法执监347号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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