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新军:博汇股份案终极大招
(2024-08-22 18:3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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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汇股份消费税 |
博汇股份案终极大招
张新军
前段时间,博汇股份发布公告说,近期安排缴纳税款4.8亿元。
不知道博汇股份是否真心服软,如果嗣后博汇股份感觉还是不服,还想搞出个子丑寅卯来,可以在缴完相应的税收后三年内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税款,申请理由很简单,就是法无明文规定重芳烃衍生品要征消费税,因此申请退还。
为什么是三年内呢?因税收征管法第51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博汇股份递交申请后,对税务机关而言,肯定不会同意退税的。因为税务机关原本就认为重芳烃衍生品要征消费税;另外,税款入库后,要退税,还有一个很大的拦路虎:退税必须法定。税收征管法第3条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此时,博汇股份可提起行政复议,如果对复议决定不服,还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一审,二审,再审。
这种救济方式属于先服软再救济,对博汇股份最有利,压力最轻。试想一下,如果采取硬碰硬的救济方式,也就是说跟税务机关硬刚,则到时候会有税务处理决定(补税和滞纳金)还有税务处罚决定。对于博汇股份而言,可以不缴纳任何税款、罚款而对税务处罚决定提起救济比如复议或诉讼;也可以在规定期限内缴纳完税款和滞纳金后对税务处理决定提起救济如复议;或者同时提起救济。但无论博汇股份提起何种救济,只要博汇股份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补缴税款、滞纳金和缴纳罚款,税务机关就可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博汇股份逃税罪的刑事责任。换言之,行政救济并不影响逃税罪刑事责任的追究。当然如果最终生效行政判决认为无需缴纳消费税的,自不构成逃税罪。但行政救济不会是简单的事。换言之,相较而言,博汇股份先服软再救济,不会有逃税罪刑事责任之虞。
目前坊间都认为,博汇股份缴纳税款后就会息事宁人,不会再折腾了。坦率地说,在税务领域跟税务机关硬刚绝非易事,考验着当事人的胆识、专业、执着、抗压能力等,特别是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税案。英雄真的不是这么容易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