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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新军:股权代持,隐名股东被判逃税罪

(2022-05-31 20:57:23)
标签:

股权代持

隐名股东

逃税罪

股权代持,隐名股东被判逃税罪

张新军


【案情概要】


某药业有限公司股东鲍某持股20%,李某持股40%,李某系帮鲍总代持。


20171月,鲍某将11.09%股权、李某将40%股权转让给殷某,转让价格为人民币7000万元。尔后,鲍某到税务局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51.09%股份作价326万申报纳税。


20179月,稽查局进行检查。20188月,稽查局依法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追缴李某少缴的个税税款918万元并给予罚款,追缴鲍某少缴的个税税款254万并给予罚款。20189月,稽查局依法催缴税款,李某、鲍某共计补缴税款480万元。


因李某在某公司持股40%是帮助鲍某代持,鲍某应作为实际纳税人缴纳李某所欠税款。2020617日,公安局对鲍某涉嫌逃税立案侦查时,鲍某逃税数额合计695万元。2021122日,鲍某缴纳罚款0.7万元。截止2021226日,鲍某逃税税款已全部缴纳,但滞纳金和剩余罚款仍未缴纳。 案号:(2021)皖04刑终102号


【一审裁判】


被告人鲍某将其持有的某公司股权转让他人后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合计6954841.43元,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其行为已构成逃税罪,应予依法惩处。鲍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补缴了全部税款,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依法从轻处罚;鲍某已经缴纳的行政罚款,依法应折抵罚金。

判决:被告人鲍某犯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二审裁判】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优穗简评】


在公司法层面: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对股权代持协议的效力进行了规范,确立了只要股权代持股协议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则协议有效的裁判规则。

在税法层面:税务局遵循商事外观主义原则,对显名股东而非对隐名股东征收股权转让所得个税。

在刑法层面:司法机关则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而非仅以商事外观表象作为判断依据。本案中,司法机关追究隐名股东而非显名股东的逃税罪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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