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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光权酒驾判缓刑17岁少女拖行700米身亡杂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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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从上午九点多就开始头疼,本来打算今天的博客不写了。可是在浏览新闻的时候,看到一个新闻报道,觉得还是得简单地说几句。
据《扬子晚报》报道:3月3日晚21时40分左右,河北省大名县赵启的妻子徐巧玲骑电车载着下晚自习的女儿赵宏烨回家,当母女两人行至县城北京路和京府大街交叉口东50米左右时,突然被一辆疾驰的轿车从身后直接撞上来,当场导致妻子徐巧玲头部严重受伤,女儿赵宏烨被肇事车拖挂。应下车救人的肇事司机及车上人员非但没有下车,反而驾车拖着17岁的赵宏烨逃离现场,肇事车疾驰700多米后,将这位花季少女甩在路边,而肇事车辆略作停留后,一路狂奔逃离现场,最终在大名县大街村被交警出勤车辆和县公安局特警人员逼停。
看到这篇报道,真的不知道该如何表达自己的情绪了,悲痛中交织着愤怒。悲痛的是:一个家庭就这样的破碎了,一个花季的少女就这样过早的凋谢了,我们在为她们悲痛的同时,祈愿她们在天堂安好,希望她们在天堂里不会再遇到这样的无妄之灾。愤怒的是:对那几个没有人性的肇事司机和车上人员,因为他们的狂欢和人性泯灭才导致了如此的人间惨剧。更愤怒的是,想起了前两天一位人大代表的建议。
全国人大代表、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光权却建议:“醉酒驾车是很严重的行为,一定要处理;但是故意杀人罪都有判缓刑、判取保候审的,为什么醉酒驾驶又不能取保候审,又不能判缓刑?这个不合适”。
中国的酒文化源远流长,中国人好客众所周知,中国人在酒桌上的热情令人畏惧。随着经济的发展,小车慢慢的成为国人的追求甚至是身份的象征,私家车越来越多,公车私用愈演愈烈,酒后驾驶也越来越普遍,有关调查显示,2009年全国查处酒后驾驶案件31.3万起,其中醉酒驾驶4.2万起,而因为酒驾发生事故也连年上升,鉴于此,国家加大了对于酒驾的打击力度,2011年02月26,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首次将飙车、醉驾列入犯罪行为。修正案第二十二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即使在此种情况下,每年因为酒驾造成人身伤亡的事故也时有发生,醉驾的危害性不用多说,害人害己,让无辜的人家破人亡;为了避免危害的发生,采取严厉的制裁措施是必须的,也是合适的。现在却说不合适,为什么不合适呢?教授举了故意杀人的例子,认为“故意杀人罪都有判缓刑、判取保候审的”,酒驾也该如此。
我们说,故意杀人虽然是故意,但是有的杀人行为主观恶性比较小,是迫于无奈的选择,如自己生命受到威胁或长期的受虐待,还有常说的“大义灭亲”等,对方不死,自己就要死,无可奈何地选择。可是,醉驾呢?谁逼着他喝醉了?而且开车的就不要喝醉,喝醉了可以选择不开车,酒驾的行为人明知酒后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醉酒驾车,特别是在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对此类醉酒驾车造成重大伤亡的,应依法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这与故意杀人中的判缓刑、判取保候审类似吗?这么明显的差别,教授为什么视而不见呢?其实很简单:因为虽然醉酒的人并不都是有钱有势的人,但是当醉酒的人还有车可驾,应该是什么样的人,不需要一一列举了吧,教授如此建议究竟是为了谁,也就不言自明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