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一“富家子弟”市区“飚车”撞死路人,引发巨大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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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公共安全罪肇事者飚车韩寒杂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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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一“富家子弟”市区“飚车”撞死路人,引发巨大反响……
对事件梳理后,我们发现3个关键点:1、“仇富”(实为仇腐仇恶并由此引发的对富人特别敏感的社会心理)与不信任;2、是“交通肇事罪”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3、肇事者去年即因飚车受罚,当时应依法吊销驾照,为何没有?
2和3若处理不公平不公正,则恰是造成1的原因;若处理公平公正,则既可阻拦富人作恶,又可消除百姓怨气,还会有1吗?……[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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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信任
针对富人的所谓“仇富”是一方面,另一方面是对公权的不信任——交警称:“通过旁证和肇事者的口供,当时车速在70公里左右”,从逻辑上讲,这句话只是陈述案情,而非交警认定的正式结论,但敏感的网友没理会这些,而是迅速推出了“躲猫猫”等之后的又一网络热词“70码”…[详细1] [详细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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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第一百三十三条)是“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一个分支,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危害公共安全罪”还有其它分支,如“以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第一百一十五条)。也就是说,犯罪行为认定为前者还是后者,其处罚程度相差很大,一个最多判3年,一个最少判10年…[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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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007年4月27日,黄某为逃避交警处罚,明知驾车强行变道、闯红灯及逆向行会危害公共安全,仍不计后果驾车飞窜,造成撞车,被法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刑。
解析:本案黄某为何没有适用交通肇事罪?因为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交通肇事罪的行为人主观上是过失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行为人主观上是故意的。前者指行为人当时并没有预见到可能发生严重后果,或者虽然已经预见,但轻信可以避免,以致发生了严重的危害结果。而后者是指故意:众所周知,上海是一个人口密集、交通发达的大都市,尤其下午时段,黄某明知这一点仍驾车飞窜,这不仅反映他主观的放任故意,事实上也体现出足以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特性…[详细]
从诸多背景和信息看,此番“飚车案”与一年前朝阳法院判的案例有很强的可类比性(当然还需要最终认定),不同的是,当年的案例因为造成的后果轻微而轻判,而此番因致人死亡,起刑点就是10年,应该说,这样的刑罚对死者是个告慰,对肇事者是罪当其罚,对防止“飚车族”作恶有警示作用,对因“飚车”横行而产生恐慌的民众是颗“定心丸”,对消解“仇富”、消解社会裂痕是最好的药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