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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连坐”,保护了谁?

(2009-10-10 16:0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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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分类: 我的杂文

庸置疑,公安部严厉整治酒后驾驶专项行动数月以来收到成效,虽抽查结果表明,群众对酒后驾驶的后果、处理处罚知晓率为90%,未能直达100%的完美,但历史功绩却不容抹去。

 

一个成熟的社会,或者说据现代意义上讲较为完善的公民社会,在维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提高社会秩序上理应有杰出的作为。我们这里虽然制度经常生病,不过,不少民众已经有了最基本的权利思想,就像那句话说的,权利要靠争取,否则只是一张白纸。“兰州老人”用砖头表达公民理想,“河南民工”用开胸验肺之举自我维权……不一而足,虽在此过程中遭遇挫折和旁人的不解与冷眼,但应该说,普通民众这种权力的意识已具雏形。由此,公权才能得到一定程度的遏制。

 

这种自下而上的权利组成模式恰恰是文明社会的基础,好处在于,不易被公权牵着鼻子走,当然也非没有坏处——产生多数的暴政。不过,目下这样的担心似乎多余了,因为民权尚未形成真正的合力,我以为,中国人的权利意识时代远未到来。这或许是很多时候,公权自说自话强大似无所不能的原因。

 

就拿新近的公安部关于修改酒后驾驶的法律规定的征求意见稿来说,提高醉驾的刑事惩罚力度是没有问题的,毕竟此事的确到了非治不可,非除不可的地步,但对醉驾司机的同车乘客也施行处罚却是十分荒谬的。这种“连坐”制度倒是和中国封建时代君王警惕民间犯罪所采取的严酷的法律政策颇为相似,也是其中非常有杀伤力的一条,明成祖朱棣甚至对方孝孺诛十族,连他的老师也一并杀掉了。其实,“连坐”制度完全归结为统治者的良心沦丧和十恶不赦是不对的,根本的出发点还在于这种制度不仅对犯罪人本身施以惩戒,还会让他的身边人同样受累,牵一发而动全身,即便犯罪人自己无所畏惧,也必须考虑亲人的感受,而且这条制度最有威慑的地方在于“连坐”让犯罪人的亲属朋友被迫提醒犯罪人切勿坏法,人总是在自身利益蒙受损失时才感到切肤之痛也才会迸发出惊人的能量。

 

在现代,施行这种制度广义上讲叫“一刀切”,与古体的思维并无二致,只是结果未必有彼时那般严重,而且在现行的法律制度框架下,“连坐”是没有市场的,因为现代法治精神提倡保护民众的个人权利,无论是普通法系的国家还是大陆法系的国家,对此都是极力保障的,只不过,法律在具体解释与操作时会受不同的政治制度影响,也与一个社会的文明程度有关。

 

由此观之,这份意见稿中赋予乘客对醉酒司机施行规劝和制止的义务是一次彻底的失败,且不论这样的操作具体实行起来有多不方便,单是调查取证恐怕也不简单。何况,道理就像在书店买了盗版书读者要付责任,在超市买了过期牛奶消费者要付责任,在街道上头撞到了树擦伤了你自己要负责任,是不是因为读者有告知书店书籍涉及盗版的义务(除了自愿,没有人愿意花钱买盗版吧)?消费者有告知超市牛奶涉嫌过期的义务(受损失的明明是消费者,倒头来还要追究他的责任)?路人有告知城市绿化部门树木布放不合理的义务(除了不小心和想不开,谁会主动去撞树)?可见,这件事即使从最浅层的意义看,也是比较荒唐的。

 

切勿说,这是为了民众的根本安全考虑。在我看来,这样的做法无疑是一次公权的蛮不讲理的错误入侵,一次赤裸的民责绑架——以保护的名义。最后问一句,到底保护了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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