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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额存款岂能不翼而飞?

(2009-07-28 11:06:31)
标签:

杂谈

分类: 我的杂文

般来说,存在银行、农信社等金融机构里的钱是不大可能“失踪”的。但在金融坏账、负责人中饱私囊、投资失败等情况下,这也是有可能的。

 

如此看来,倒不如锁在家中保险柜里安全,山东宁阳的几名大储户现在肯定后悔了。

 

事情是这样的:2008年8月5日,做钢材生意的孙建军发现自己在泰安市宁阳县农村信用合作社风华信用社的账户3天被转走2350万元,后经交涉后,信用社仅归还了335万元,而其余的2015万元存款至今拒不支付。与孙先生有此遭遇的不止一人,王先生和韩先生的存款也不翼而飞了。

 

这样的事情未免蹊跷。虽说美国金融风暴让世人对金融机构的诚信机制产生重大质疑,但在金融市场尚未开阔的我国,巨额存款在国有金融机构“被丢失”还算新闻。在这起事件上,储户的利益被无端舍弃是既定事实,而信用社原主任胡永成被涉案调查也与此有关。胡曾因信用社存款压力为由请求几位大储户存入大量资金,并允诺高息,而天真的储户出于对信用社招牌的信任,便将钱存入该社,当然动辄数千万元的存款也不是一个牌子,一句话所能办到的,胡永成是否涉及商业诈骗和金融操作违规都有待司法机关的进一步调查,不过根据常识判断,这里面的问题不小。

 

发生这么大的事,几位大储户也不能束手就擒,纷纷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有意思的是,泰安中院在没有依法释明具体事实理由的情况下,仅以“因本案出现需要中止诉讼的情形”为由裁定中止诉讼。可参照《民事诉讼法》并不存在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中止诉讼的情形,即几位储户与信用社之间的存款合同受法律保护,而且不因当事机构“高息揽储”的违规行为有所变更,泰安中院暂不审理的做法无疑是错误的。

 

在向信用社索要无门的状况下,民众最可依赖的司法保障权也消弥于无形,几千万元的存款一年内相关部门没有给出说法。毫无疑问,信用社负责人的经济问题不应影响到合同权益人的根本利益,在这件事上,追款的储户一直处于弱势地位,有关部门不仅没有本着“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精神办事,而且连最起码的人道主义安抚都没有。没有任何信用问题的储户在合同关系里本该处于绝对的优势地位,换言之,储户在规定年限内可以随意调取款额,自由支配,而作为合同关系的另一方农信社是该尽最大可能和努力满足储户需求的。不过,就像一句俗语说的那样,“欠债的是爷,讨债的是孙子”。

 

我所关心的是,几位储户的巨额存款何时能追回;我更在意的是,在金融体制不彰的现下,如何利用有效的监管尽最大可能修补制度的缺漏以保障储户的根本利益。除此之外,办案人员缺乏必要的说服力也愈加让人寒心。

 

 

PS:有个鄙人的博客群:76150104 扯淡,联想……稀饭就来。

 

再PS:有朋友看到我是江苏的,跑过来问我:如何看待江浙浓厚的人文基础(基因)?我想了一分钟,答曰:不是写字的,说自个是江浙的没有关系,就像不做生意的说是浙江的也无碍,但又有所不同,商贾从业有风险,所以其实浙商未必顶着多大的招牌,但若算个文人,就得对得起江浙的脸面,否则也不要叭啦叭啦叫嚣,这便是所谓的文化的传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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