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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件事。一件是,广州市《城市公园规划与设计规范》近日发布,其中提到一条,公园公厕厕位应“女多男少”;另一件是,北京首次立法规定发黄段子构成“性骚扰”。
一南一北,两个城市针对不同的方面做出规定。无论是厕位的“争夺”还是女性权力的“保护”都事关民生。前者没有疑义,充分体现了“科学发展观”的精神,后者是看上去和谐,实则有问题。
为什么这么说,我有几点看法。
一、在北京市的这份草案中,明令禁止以语言、文字、图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等任何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相关专家解释说,法条中提到的电子信息即手机短信。我举双脚赞成北京市充分“保护”妇女权益的做法!但我不太同意禁闭黄段子,更不同意将黄段子与性骚扰扯皮。“黄段子”是什么,说到底它只是一种文化的载体,恶俗文化也好,低俗文化也罢,不可否认的一点是它来源于生活,因而真实。手机发黄段子肯定不好,但它有其市场,证明人们对此有需求,既如此,强行打压是不科学的。还有,政府为何不去追究移动运营商的责任,我同意作家郑渊洁的说法,“在技术上,手机通讯公司完全可以屏蔽和黄段子一衣带水关系的汉字,就像现在网友在各大网站发言时有些字和词组永远显示不出来那样。”把“段子”性骚扰的罪名完全归结在男方身上,等同于警察抓捕娼盗时只抓嫖客,不对卖淫场所进行处罚。退一步讲,黄段子是一种介于你我私人间的讯息交流行为,并不会造成公共危害,这和老百姓躲在家里看毛片并不影响社会治安是一个道理。当然政府若要拿广散黄段子的手机用户问罪,是另外一回事。只要法律证明确系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稳定。
二、何为“性骚扰”?专家告诉我们,构成“性骚扰”的条件有三,一是有特定的对象,专指女性;二要违背妇女的意志;三是涉及性相关的淫秽内容。只有三个条件同时具备,才能构成“性骚扰”。好在“性骚扰”起来有难度,否则社会上不知有多少男性要被定性为“流氓”。我比较不明白的是,为何在立法者眼里,“性骚扰”带有“偏见”——男的骚扰女的才叫“性骚扰”,那女的主动骚扰男的呢?我得承认破除旧社会“男尊女卑”的恶疾是历史的进步,但要挽回女性失去几千年的颜面,也总不能通过带有偏袒色彩的方式保护。其次就是,违背妇女意志的问题,举个例子,小星在公车上不小心碰到了小幸的身体,小幸很气愤,怒目相视,并对小星的“肌肤骚扰”感到不满,试问,这算不算性骚扰,足见性骚扰的话语权还是掌握在女性手中,此为“二偏”。更次,男性面对面向女性讲述“性知识”算不算淫秽?这里可有个“认知”的问题?
三、通过向女性发送黄段子属于性骚扰法律难以取证。原因在于,违背妇女意志的说法本身就有问题,道理同上,再就是性相关的淫秽内容成年女子(特别是已婚女士)未必会“反抗”。朋友发过来,莞尔一笑,陌生人传过来,当做垃圾短信删除就是了。 “知我者二三子”挺好,“知我罪我”也随便。
至于有关广州市“厕位”的改变,我想,只要是有正常生理常识的人都不会觉得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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