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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主体责任-----与劳动关系分离情形下的用工单位工伤责任依据

(2023-01-10 15:5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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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

用工主体责任-----与

分类: 用工主体责任下工伤赔偿

用工主体责任-----与劳动关系分离情形下的用工单位工伤责任依据

 一、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

四、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span>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

第七条: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3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前款第(四)、(五)项明确的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有权向相关组织、单位和个人追偿。

   四、《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 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五、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陕高法(2020118

各市中级、基层人民法院,西安铁路运输中级、基层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已于20201210日经本院2020年第二十五次民事行政审判专业委员会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法院。

  20201218

 24.问:建设工程的承包单位将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实际施工人,实际施工人自行招用劳动者的用工关系如何认定,及劳动者在工程施工中受到伤害能否主张劳动关系项下的权利?

  答:建设工程的承包单位与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实际施工人自行招用的劳动者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向建设工程的承包单位主张社会保险待遇损失(不含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等涉及劳动关系项下权利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劳动者因工受伤或者死亡的,由最近的上一层转包、分包关系中具备合法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和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实际施工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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