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挂靠中的劳动争议案
(2023-01-10 15:57:23)
标签:
365车辆挂靠中的劳动争议 |
分类: 用工主体责任下工伤赔偿 |
车辆挂靠中的劳动争议案【不具有劳动关系,但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工伤赔偿责任】2022年度陕西省
案情简介
李某从某汽车运输公司购买了重型半挂牵引车一台,李某登
记为车辆所有权人,该车辆使用权、经营权、收益权均归李某所
有。后李某雇佣张某对外以该汽车运输公司名义从事长途运输工
作。2021 年秋,张某在驾驶该车辆行驶至某省道时与沿该路对
向行驶的另一辆重型半挂车发生碰撞的交通事故,造成张某受伤。
张某与李某、汽车运输公司三方协商未果,遂以汽车运输公司为
被申请人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认定由
汽车运输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处理结果
该汽车运输公司向张某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双方当事人均未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裁决书依法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评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
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
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
位。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被挂靠单位名义对外经营
的,该个人聘用的驾驶员与被挂靠单位之间不具备劳动关系的基
本特征,不宜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但驾驶员因工伤亡的,被挂
靠单位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本案中,李某购买运输车辆挂靠在
汽车运输公司,并雇佣张某对外以汽车运输公司的名义从事长途
— 21 —运输工作,符合车辆挂靠经营的特征。在挂靠经营关系中,驾驶
员与汽车运输公司之间因无人身从属、财产依附关系,故双方不
成立劳动关系。但驾驶员在运输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汽车运输公
司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典型意义
对劳动关系的认定一般应依据是否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若未
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参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
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综合判断,不应随意扩大劳动关系的认定
范围。车辆挂靠关系中,虽认定汽车运输公司与驾驶员张某之间
不存在劳动关系,但为了解决工伤保险待遇问题,仍认定被挂靠
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既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又对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及用工行为起到了引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