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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30岁立遗嘱分配财产:她不希望家人起争执,为何却不被看好?

(2021-11-08 23:48:59)

广州一女子在30岁时就立下遗嘱将财产分配好,遗嘱中她将房产、存款,还有虚拟财产留给母亲和丈夫,并直言之所以提前处理好遗嘱事项,主要在于如果自己“不在了”,不希望母亲和丈夫有争执,立下遗嘱会安心很多。


平心而论,一个人希望家庭和睦确实没毛病,但要是希望自己“不在了”家人还能保持和睦,这确实并不容易。尤其基于婚姻事实构建起来的家庭关系,很多时候“中间人”要是“不在了”,那么其他(她)人能保持基本的尊重和交往就已经算是对得起“不在的人”。


之所以这样强调,倒不是说没有“中间人”的勾连,框架内的关系就彻底崩塌,而是就世俗关系的建立,本就是基于“爱屋及乌”触发的。这种情况下,如果“中间人”在生前还不能处理好家庭关系,那么他(她)要是“不在了”,基于他(她)建立起来的家庭关系自然就会走向崩塌。


不过就广州这位女子的遗嘱实践来讲,除却她提到的“希望”触发舆论争议,更为让人感慨的是,她30岁就立下遗嘱,这本身也是不常见的事情。要知道,但凡提到立遗嘱的事情,人们不是想到当事人岁数大或身患重疾,就是认为当事人身价不菲。


可对于这些很容易被人们先入为主去考量的特征,广州这位女子好像都不太沾边。当然就事论事的讲,立遗嘱跟这些也没什么必然关系,只要自己愿意就可以。但是即便我们再怎么强调理论的可行性,那么回到遗嘱背后的关系链条上,终归还是无法彻底撇开现实的困境。


就此而言,我们也就能理解,为何很多人在看到广州这位女子的操作时并不看好,就在于单纯的想依靠遗嘱解决身后事,只能是解决清楚法理框架内的事情,而除此之外,牵涉情理层面的纠葛,多半是无法解决的,只能回到人本身去调和,毕竟真正和睦的家庭,从来都不是靠法理框架约束出来的,而是需要每个人都交出尊重之爱才行。


当然不可否认的是,遗嘱的存在确实会让“不在的人”还能对现实世界保有既定的左右力,但是总体上而言,如果“不在的人”生前对家庭关系都没把握,那么想基于遗嘱延伸出的左右力,去解决好家庭关系基本也不太可能。


我们都很清楚,遗嘱即便更注重法理层面的约定,但同时也兼具道德功能。一般来讲,但凡当事人立下遗嘱,家人多半会基于道德考量进行协商,只有实在协商不下来的时候,才会拿着当事人立下的遗嘱对簿公堂。


普遍来讲即便没有遗嘱,法理上也有既定的继承尺度存在,只不过遗嘱附带的个人考量更多一些,很多时候会打破既定的法定继承尺度,走向更为私人化的一面。如此之下,当事人在立遗嘱的过程中,如果考量不周全,很容易让活着的人走向困境。


不得不承认,一个人过早的立下遗嘱,尤其是身体较为健康的情况下,那么只是基于未知的死亡风险去立遗嘱,很多时候也会触发一定的道德风险和情感风险。因为遗嘱本身带有很强的倾向性,但凡财产分配不均,很容易把身后事中的纠纷提前呈现出来,并且波及到立遗嘱的人。


说到底,如果只是按照法定继承的分配原则考虑遗嘱问题,大多数人其实根本无需立下遗嘱。所以当事人但凡考虑立遗嘱,就说明其中存在打破法定继承尺度的可能性,这种情况下,如果当事人的家人对遗嘱中的财产分配存疑,很容易触发争议。


所以最好的分配方式是,除却参照法定继承的原则,还有就是参照继承者是否在所继承财产上有过对等的付出,在这个事情上,虽然不能百分百掰扯清楚,但还是要基于“属于自己的要争取,不属于自己的最好别硬争”。


在这个意义上,即便过早的立遗嘱被奉为想法超前,并符合现代人的精神趋向,但是依然要知道,人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这种情况下,过早的立遗嘱就要考虑得多一些,否则容易让家人吃到“偏执的苦果”。


毫不夸张地讲,如果我们想纯粹依赖法理处理家庭关系,那么到头来家庭关系只会更坏。常言说,家里不是讲道理的地方,言外之意,人情才是生命的最高指向。不过这里要严格区别于人情世故,因为此人情主要在于无差别的良心道德。


只是回到广州这位女子的遗嘱实践上,这里也不排除她已经彻底想好的情况。但是舆论层面的探讨之所以会走向“不看好”,就在于我们所处的人文环境里,立遗嘱这种事情依然是少数人才会去做,而绝大多数人依然依靠伦理秩序进行身后事的处理。


原创文章,谢绝转载,首发微信公众号:姬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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