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玉钰保研事件”,随着“西南交大”的“再次通报”,基本算是尘埃落定。虽然,其中强调有“滥用职权”的存在。但是,在定性“涉事教务科长”时,具体的标签却是:违反工作纪律,滥用职权,违规操作,利用工作之便为他(她)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较重,性质恶劣,影响极坏。至于,其中有无“利益勾兑”,并没有强调。
从某种层面上而言,通过违规操作的手段,将学生保研推免到另外的高校,这算是极其恶劣的在破坏教育的公平环境。虽然,“西南交大”对涉事人员已经作出相关的处分。但是,也仅是内部性的行政处罚,并没有形成致命的打击。并且,从通报的违规定性来看,主要强调“事件性质”(滥用职权)和“直接属性”(利用工作之便为他(她)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说实话,这样的“结构性通报”虽然五脏俱全,但是,却难以让人信服。因为,作为公众来讲,更想知道“工作之便”值多少钱。毕竟,就现实的环境来讲,只渎职不谈钱的案例很少见。甚至,就算不涉及直接的“钱权勾兑”,也总难免会涉及“利益勾兑”。
当然,之所以这样强调,还不是为笃定“陈玉钰保研事件”一定存在“钱权勾兑”或“利益勾兑”。而是,作为“西南交大”来讲,要想彻底澄清事实,厘清舆论迷雾,就要对更为关键的信息给予公布。对于涉事的“教务科长”而言,既然已经定性为“滥用职权”,就应该搞清楚其中的“因果关系”。
因为,只有搞清楚渎职的性质,才能更好地对症下药,解决其中的棘手问题。如果,“渎职”仅是为“助人为乐”,那么这样的事情就更让人感到“防不胜防”。因为,就“钱权勾兑”和“利益勾兑”来讲,还可以顺着逻辑去治理。但要是超脱人性之恶后,大概率上不太好查。
所以,可以确切的讲,“论滥权不谈钱”的通报,很大程度上有回避的嫌疑。因为,对于“公共机构”的舆情管理来讲,最有效的方式并不是遮掩,而是要更真诚,更彻底,更确切地对危机进行回应。尤其,对于公众较为关切的关键信息,更是不能打马虎眼。
“有钱能使鬼推磨,有权能使磨推鬼”。这句世俗语,即是一定层面的社会现实,也是某种层面的一种隐喻。所以,出现“滥用职权”的情况,人们很容易往“钱权勾兑”和“利益勾兑”上想。因为,就当前的环境,基本上八九不离十。
于此,就“西南交大”的通报来讲,自然会遭受质疑。前面,我们谈到“滥用职权”和“助人为乐”的关系,强调其更加可恶,是因为这不符合常识。多少年来,貌似还没有听说过。因为,“钱权勾兑”和“利益勾兑”,更强调责任的补偿。
一般来讲,“滥用职权”意味着风险的承担。所以,要是没有利益的输送,非亲非故的一般性关系,估计没有人愿意去铤而走险。甚至,就算是有亲缘关系,起码也得是直系亲属。所以,对于“教务科长”的定性,自然就应该更为确切,而非只是强调直接属性(利用工作之便为他(她)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与此同时,对于“陈玉钰保研事件”来讲,之所以触发不同层面的争论,更多是因为,这属于较为典型的“内部关系链渎职”。这种事情,一般不太容易被发现,是因为对于某些领域而言,内部的运作往往铁板一块。只要关系链条上不出纰漏,很难被发现。
所以,对于“陈玉钰保研事件”而言,其实是一种实证公众想象的过程。说实话,“类似的操作”在舆论中的地位一直存在。只是,很多时候,因为没有具体的事实,人们只是停留在揣测的层面。然而,经过“陈玉钰保研事件”的推动,可能,有更多人如梦初醒。
因为,作为高校内部来讲,不可能不知道这样的存在。只是,很多时候牵扯的关系太多,就会让一些事情暗地里运作。甚至,对于“陈玉钰保研”而言,可能她的周边同学也清楚怎么回事,只是很多时候,碍于处境不便说明。不得不说,踢破可恶的困局,很不容易。
就“陈玉钰保研事件”中,涉事相关人员的惩处上,仅是内部性的行政处罚,是否合理妥当,应该触发治理滥权机制层面的反思。毕竟,这样的事情很难说是“孤案”。所以,应该如同“山东的系列性冒名顶替事件”那样,所有高校都应该自查,看有没有更多“陈玉钰”的存在。
每年高考前后,都会牵出一些“教育系统的作假事件”,一方面是对高考学生的警示,一方面也是在强调教育要公平。可是,多少年过去,这样的事情依然在发生,并且发生的逻辑总让人觉得不可思议。因为,有人在努力考学,有人却凭借关系平步青云,这总让人觉得公平依然不那么乐观。
作为“陈玉钰”的家长,希望孩子能拥有更好的人生,这可以理解。但是,作为教师来讲,不仅违背职业规范,也违背公平的底线。说实话,如果作为教育系统中的人,都不相信公平原则,都不遵守公平底线,那么之外的人,又该怎么去要求呢?
另外,关于“保送推免”机制,因涉及较多人为把控环节,就为“职务之便”留下空子。所以,关于“保送推免”的监管,就更应该形成机制性的流程。既要全面核查当事学生,也要对相关环节上的把控者进行人事关系的考核。并且,最好纳入长期性责任连带。
同时,处理上,既要有行政层面的惩处,也要给予法理层面的惩处,只有如此,才能全面有效的治理“保送推免”机制中存在的问题。只是,目前来讲,对于相关的事件,在惩处上,只针对“滥权方”,至于“利益输送方”总能轻易逃脱。
这其中的逻辑,很大程度上源于道德层面的思考路径。因为,人们仇视“既得利益者”(滥权者),所以导致“利益输送方”往往存在感不强。所以,也就能理解,为何“西南交大”在通报中,把更多篇幅用于定性“涉事的教务科长”,至于其他(她)人的定性,有些人甚至都没有提名,只是用“相关人员”一笔带过。不得不说,“西南交大”的通报值得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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