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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20年后打老师案:为何“噩梦”和“仇怨”不能开脱罪名?

(2019-06-12 11:09:32)

学生20年后打老师案:为何“噩梦”和“仇怨”不能开脱罪名?


有媒体报道,河南栾川“学生20年后打老师案”612日开庭,打人者常某的妻子611日首次出镜,并通过媒体向被打老师及全国教育工作者道歉。据常某妻子称:“常某经常梦到初中时被老师殴打的场景,遭遇噩梦非常惊恐,‘此次’钓鱼途中见到老师时,控制不住自己,便犯下错误”。


对于“学生20年后打老师案”来讲,事实上,在案件没有审理之前,基本上就已经有“公论”。“20年前老师殴打学生确实不对”,但是,这种“仇怨”和“违规”,却不能依靠“江湖逻辑”去解决。所以,普遍的认知中,人们觉得学生以个人之力进行“以牙还牙”,并不可取。


不过,与此同时,人们也对“变相体罚”的师者进行集中的“原罪”追问。坦白讲,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变相体罚”被认为是“合法的”,起码在道德上被认为“有理有据”。因为,在传统道德中,有“一日为师,终身为父”,“严师出高徒”,“棍棒底下出人才”的普遍认知。


当然,这些观念,现在还是存在的。不过,随着人们对于个体基本权利的“知晓和维护”,开始逐步对“变相体罚”有一定的异议。起码,从近些年来看,老师对学生的“变相体罚”,开始有一定的收敛。甚至,在基本的教学秩序中,已经有相对明确的规定,不允许肆意“体罚学生”,即便意图可能是好的。


从某种意义上讲,确实存在一些师者,为让学生出成绩,会忘掉基本的底线。但是,也不排除一些老师会“借题发挥”,对学生进行恶意打击。所以,对于老师管教学生来讲,还是应该回归到秩序中去。因为只有合理的秩序和规则作为保障,才能让“学生的伤害”少一些,才能让“积怨和私愤”无处生发。


当然,20年前的“老师打学生”是不是就不用追究,这其实也有待商榷。一方面,过去那么久,直接的证据肯定已经难以形成证据链;一方面,当初的记忆能否一定让老师付出代价,这也是个很大的问题。因为,法律是依靠证据的,而非间接的回忆和讲述就能给出判断。


不过,既然当初“老师打过学生”,而且是力度很大,那么最起码的道歉还是应该有的。至于,回到案件上,真的是该“一码归一码”。如果,将两件事情混为一谈处理,其实还是“道德审判”或“江湖审判”,非但不能将个案处理好,还会生发更多相同的案件出来。


因为,我们很清楚,二十年前的“变相体罚”行为,应该不是个例。虽然程度上各不相同,但是逻辑上都一样。如果,对于“个人报复的行为”太过宽容,那么很有可能会激发更多人去报复曾经打过自己的老师。总之,法律的应该归法律,道德的应该归道德,还是要界限分明。


只是,对于惩治的力度的拿捏,这确实是一个问题。如果,对于被打的老师,身体上并没有形成损伤,只是因舆论曝光而显得精神压力大,那么在对于打人学生的惩治力度上,也应该考量“学生心理阴影”的问题。总之,在具体案件的处理上,还是尽量化解问题,而非扩大化问题。


当然,“20年后打老师男子妻子发声”中,提到“噩梦”和“仇怨”,这其实也没什么问题。但是,这只能是讲清楚案件触发的可能原因,至于,为“打人行为”开脱罪名,显然是形不成必然的因果逻辑。这里面有个微妙的区分,如果当初“老师打学生”的时候,学生作出回应,并上演“学生反击打老师”,那么问题的性质就有所不同。


但是,时隔20年,这很明显就是“两个案件”。虽然,对于个体来讲,好像觉得很冤,觉得委屈。但是,回到更为普遍性上来讲,“共识”更应该考虑的是抽象个体的长远利益。所以,如若触犯法律,就按照法律去办。至于老师是不是也触发法律,当然,也应该给出一个明确的答复。


也只有如此,两个案件才能真正意义上得到平衡。否则,将学生法办,曾经的打人老师却依旧“逍遥法外”,那么这样的终结方式,还是会形成道德上的“顽固积怨”。所以,在处理“学生20年后打老师案”上,无论是法理上,还是情理上,尽可能的做到“一碗水端平”。


毕竟,“学生20年后打老师案”最关键的问题,并不是单纯的惩治“打老师的学生”。而是,在一定程度上,让人们知道,无论是学生,还是老师,都不应该“动手打人”。虽然,情理上好像“噩梦”和“仇怨”能讲得通。但是,彼此打来打去,最终只能是“积怨更深”,让问题更加激化,而非解决问题之道。


当然,具体是“治安事件”,还是“寻衅滋事”,具体的判定标准我们交给法理。至于,道德上的问题,如果当事老师想化解恩怨,最好的方式还是要直面事件本身。而非如打人学生的家属所说,双方一直处于未沟通状态。总之,俗谚讲的没错:“解铃还须系铃人”。


不过,回到“学生20年后打老师案”上,这属于“当下”对过往的“反思”。是的,“打人”到“体罚”,再到“变相体罚”,这些名词的演进,本质上是人们对于自身权利的一种认知进步。任何时候,任何理由,都不是一个人可以对另一个人肆意施加暴力的理由。所以,这并不是“孤案”,也可以算是“时代之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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